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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环境保护措施

29.4.1 地铁工程环境保护措施应包括噪声与振动控制、电磁防护、污水处理、生态保护等措施。
29.4.2 地铁环境保护措施设计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治理、防治结合的原则。
29.4.3 地铁环境保护措施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复意见所确认的环境保护目标及其污染防治要求确定。当地铁线路走向、敷设方式或沿线敏感目标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应按重新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展设计。
29.4.4 地铁环境保护措施设计目标值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的环境功能区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
29.4.5 地铁环境保护设施应根据工程设计年限,按预测的运营远期客流量和列车最大通过能力设计,应按远期实施或按近期和远期分期实施并为远期预留实施条件。
29.4.6 地铁环境保护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应符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要求。

Ⅰ 声环境保护措施

29.4.7 地铁噪声防护措施除车辆、轨道等应采取的降噪措施外,尚应包括对地面及高架线列车运行噪声影响采取声屏障降噪,以及对地下车站风机、冷却塔采取消声等措施。
29.4.8 声屏障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高架线沿线既有声环境保护目标,应根据运营近期的噪声预测结果,必要时应设声屏障。对于规划的声环境保护目标,必要时应预留声屏障的设置条件。
    2 声屏障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HJ/T 90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声学性能、安全性、稳定性及耐候性等要求。
    3 声屏障的降噪效果应使声环境保护目标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规定的相应环境功能区昼、夜间环境噪声限值标准的要求。
    4 声屏障设计目标值应由声环境保护目标处的列车运行噪声昼间等效声级、夜间运营时段等效声级预测值(不含背景噪声),与所在环境功能区昼、夜间环境噪声限值的差值确定。
    5 声屏障的形式应根据线路特点及敏感点特征选定,可为直立形、折板形、弧形、T形,以及半封闭或全封闭等。
    6 声屏障的长度设计,应覆盖相应的声环境保护目标。声屏障两端纵向延伸长度应使其对敏感点具有与声屏障设计插入损失相匹配的声衰减,其总长度不应小于最大列车编组长度。
    7 声屏障声学构件的隔声性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GB/T 19889的有关规定,100Hz~3150Hz的1/3倍频带中心频率的隔声指数(或隔声量)应为25dBA~30dBA。
    8 声屏障声学构件的吸声性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学 混响室吸声测量》GB/T 20247的有关规定,采用200Hz~2500Hz的1/3倍频带中心频率的吸声系数应大于0.5。双侧、单侧或上、下行线路中间设置的声屏障,均应在朝向声源一侧采取吸声结构设计。
    9 声屏障构件之间、声屏障与桥梁或挡土墙之间不得有缝隙或孔洞。
    10 声屏障的设置应满足限界要求。
    11 声屏障材质的选用应防止由于温度变化而引起的变形、阳光或灯光照射而造成的眩光影响,并应防止其受到撞击后破碎坠落。声屏障构件应进行排水设计,吸声材料应具有不吸水、不渗水的防水(潮)性能。声屏障的形式、材料、色彩等设计应与沿线城市景观相协调。
29.4.9 风亭、冷却塔噪声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选型应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通风机 噪声限值》JB/T 8690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冷却塔》GB 7190的有关噪声限值的风机和冷却塔的规定;
    2 当风亭噪声防护距离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加长消声器等措施;
    3 当冷却塔噪声防护距离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消声、隔声等综合降噪措施。

Ⅱ 振动环境保护措施

29.4.10 轨道减振措施的效果应使振动环境保护目标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规定的昼、夜间环境振动限值标准的要求。
29.4.11 轨道减振措施的设计目标值应根据振动环境保护目标处的列车运行振动级预测值与所在环境区域昼、夜间振动限值的差值确定。
29.4.12 轨道减振措施宜根据列车通过时段的最大振动级的预测超标量进行设计,其总长度应大于环境保护目标的长度,且不应小于最大列车编组长度。
29.4.13 当地下线路穿越敏感建筑物时,应采取轨道减振措施,必要时应采取特殊轨道减振措施。
29.4.14 对于环境要求较高的线路高架路段,应同时采取桥梁及轨道等综合减振设计。

Ⅲ 水环境保护措施

29.4.15 当地铁沿线设有城市污水排水系统,且有城市污水处理厂时,车站、车辆基地与停车场的生活污水应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29.4.16 当车辆基地与停车场周围无城市污水排水系统时,应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并应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水排放标准后排放。
29.4.17 车辆基地与停车场含油废水必须进行厂区内污水处理,并应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水排放标准后排放。
29.4.18 车辆基地洗车废水经处理后应做到循环利用,循环利用的冲洗用水水质应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水质标准。

Ⅳ 其他

29.4.19 地铁电磁防护措施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进行电磁防护措施的设计。
29.4.20 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所宜采用户内或地下建筑形式。
29.4.21 地面及高架线区间、车站、车辆基地与停车场,以及变电所周围,宜采取植树绿化等生态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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