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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无线通信系统

16.3.1 无线通信系统应提供地铁控制中心调度员、车辆基地调度员、车站值班员等固定用户与列车司机、防灾、维修等移动用户之间的通信手段。
16.3.2 地铁线网无线通信系统应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线网无线通信系统宜实现网络互联互通及资源共享。
16.3.3 无线通信系统采用的工作频段及频点应由当地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无线通信系统宜采用数字集群移动通信系统。
16.3.4 无线通信系统应采用有线、无线相结合的传输方式。中心无线设备应通过光数字传输系统或光纤与车站、车辆基地的无线基站连接,各基站应通过天线空间波传播或经漏缆的辐射构成与移动台的通信。
16.3.5 无线通信系统可设置行车调度、防灾环控调度、综合维修调度、车辆基地调度等用户群。
16.3.6 无线通信系统应具有选呼、组呼、全呼、紧急呼叫、呼叫优先级权限等调度通信功能,并应具有语音存储、监测功能等。
16.3.7 无线通信系统空间波覆盖的时间地点概率不应小于90%,漏泄同轴电缆辐射电波的时间地点概率不应小于95%。
16.3.8 无线通信系统车载台应防撞击、耐震动,并应在司机室进行合理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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