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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火灾探测器与报警装置的设置

19.4.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19.4.2 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和设备配置划分。
19.4.3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
19.4.4 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厅、站台等大空间部位每个防烟分区应划分为独立的火灾探测区域。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1000m²。
        2 其他部位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19.4.5 地下车站的站厅层公共区、站台层公共区、换乘公共区、各种设备机房、库房、值班室、办公室、走廊、配电室、电缆隧道或夹层,以及长度超过60m的出入口通道,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19.4.6 地面及高架车站封闭式的站厅、各类设备用房、管理用房、配电室、电缆隧道或夹层,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19.4.7 控制中心和车辆基地的车辆停放车间、维修车间、重要设备用房、可燃物品仓库、变配电室,以及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19.4.8 设气体自动灭火的房间应设置两种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
19.4.9 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场所应设置手动报警装置。
19.4.10 地下区间隧道、长度超过30m的出入口通道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区间手动报警按钮设置位置宜与区间消火栓的位置结合设置。
19.4.11 乘客活动的公共区域不宜设置警报音响,办公区走廊应设置警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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