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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一般规定

18.1.1 地铁宜根据建设和经济发展状况设置不同水平的AFC系统。
18.1.2 自动售检票系统应满足线网运营和管理的需要,系统技术条件应一致或兼容。
18.1.3 自动售检票系统应建立统一的密钥系统和车票制式标准,系统设备应能处理城市“一卡通”车票。
18.1.4 自动售检票系统的设计能力应满足地铁超高峰客流量的需要。自动售检票设备的数量应按近期超高峰客流量计算确定,并应按远期超高峰客流量预留位置与安装条件。
18.1.5 自动售检票系统的设计应以可靠性、安全性、可维护性和可扩展性为原则,保证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真实性和一致性。
18.1.6 自动售检票系统应具备用户权限管理的功能。
18.1.7 自动售检票系统应实现与相关系统的接口。
18.1.8 自动售检票系统应满足地铁各种运营模式的要求。
18.1.9 车站控制室应设置紧急控制按钮,并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实现联动;当车站处于紧急状态或设备失电时,自动检票机阻挡装置应处于释放状态。
18.1.10 自动售检票系统应适应车站环境的要求,车站计算机系统和车站终端设备控制器应按工业级标准进行设计。
18.1.11 自动售检票系统应选用操作简单、方便快速的设备,并应有清晰的信息提示。
18.1.12 自动售检票系统设备应具有连续24h不间断工作的能力。
18.1.13 线网自动售检票系统应按多层架构进行设计,并应遵循集中管理、分级控制、资源共享的基本原则。各层级应具有独立运行的能力。
18.1.14 清分系统应结合线网规划、建设时序确定系统建设规模和分期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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