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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车辆基地给水与排水

Ⅰ 给 水

14.4.1 车辆基地给水用水量定额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办公人员生活用水应为30L/班·人~50L/班·人,小时变化系数应为2.0;
        2 职工淋浴用水定额应取40L/人·次,每次延续时间应为1h;
        3 消防用水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执行;
        4 生产工艺用水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5 路面洒水、绿化及草地用水、汽车冲洗用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等的有关规定;
        6 不可预见水量和管网漏水量之和应按车辆基地内生产、生活最高日用水量的15%计算。
14.4.2 给水水源应采用城市自来水。当城市自来水提供两根给水引入管时,生产、生活系统宜与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共用且布置成环状;当城市自来水提供一根给水引入管时,生产、生活和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应分开布置,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是否共用应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4.4.3 当城市自来水的供水量和供水压力不能满足车辆基地生产、生活给水系统的要求时,应设给水泵房和蓄水池,给水加压设备宜采用变频调速或叠压供水装置。
14.4.4 当车辆基地周围有城市杂用水系统且水质满足使用要求时,其内部冲厕、绿化及地面冲洗水可利用城市杂用水系统供水。
14.4.5 在日照充足地区,车辆基地内公共浴室、食堂、司机公寓等热水系统宜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14.4.6 车辆基地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洒水栓的间距不应大于80m。
14.4.7 车辆基地室内、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
14.4.8 室外给水管宜采用球墨铸铁给水管和胶圈接口,变坡最高点应设排气阀,最低点应设泄水阀。
14.4.9 室外给排水及消防管道穿越车辆基地内轨道时,应设防护套管或综合管沟。

Ⅱ 排 水

14.4.10 排水量定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排水量标准应按用水量的90%~95%确定;
          2 生产用水排水量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3 冲洗和消防废水排水量和用水量应相同;
          4 车辆基地运用库、检修库、高层建筑屋面雨水应按10年一遇暴雨强度进行计算,排水工程与溢流设施的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50年暴雨重现期的雨水量;其他建筑屋面雨水应按2年~5年一遇暴雨强度进行计算,排水工程与溢流设施的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10年暴雨重现期的雨水量。
14.4.11 洗车库的废水应经过处理后重复利用;其他含油废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时,应经过处理达到标准后排放。
14.4.12 车辆基地附近无城市污水排水系统时,则其内部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应经过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再排放。
14.4.13 车辆基地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宜集中后按重力流方式接入城市排水系统,不能按重力流方式排放时,应设污水泵站提升并排入城市污水排水系统。
14.4.14 车辆基地应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渗透地面、屋顶绿化,以及设置雨水集蓄设施等技术措施对雨水进行重复利用。
14.4.15 大型库房的屋面雨水排水宜采用压力流排水系统。
14.4.16 车辆基地停车列检库、定修库、试车线、电缆沟等局部低洼处应设排水设施。
14.4.17 室内重力流排水管道宜采用阻燃型硬聚氯乙烯排水管及相应管件,或柔性接口机制排水铸铁管及相应管件,虹吸压力流排水管宜采用承压塑料管及不锈钢管。室外排水管宜采用塑料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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