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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安全等级和监控对象

23.2.1 系统设计应明确监控管理的对象和安全等级。
23.2.2 各安全等级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应设双向读卡器,进门侧应设密码键盘或其他识别装置,并应与闭路电视监控系统联动监控;
    2 二级应设双向读卡器,进门侧应设密码键盘或其他识别装置;
    3 三级应设双向读卡器或设单向读卡器,进门侧应设密码键盘或其他识别装置;
    4 四级应设单向读卡器;
23.2.3 控制中心监控对象应包括重要的系统和设备用房、管理用房及通道的门;进入中央控制室的通道门应设一级门禁。
23.2.4 车站监控包括的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用房应包括通信设备室、信号设备室、供电和低压配电设备室、综合监控设备室、自动售检票设备室、站台门设备室、应急照明设备室、自动灭火设备室、环控电控室、通风空调机房和消防泵房等;
    2 管理用房应包括车站控制室、站长室、站务室等;票务管理室应设不低于二级安全等级的门禁;
    3 通道门应包括设备管理区直通地面的紧急疏散通道门、设备管理区直通公共区的通道门等;设备管理区直通隧道区间的通道门应设三级安全等级的门禁。
23.2.5 车辆基地监控对象应包括通信设备室、信号设备室、供电和低压配电设备室、综合监控设备室、消防控制室、自动售检票维修及重要的管理用房等。
23.2.6 主变电所监控对象宜包括通道门、设备房和控制室等;无人值班的主变电所的通道门宜设一级安全等级的门禁。
23.2.7 其他监控对象宜包括档案库房、财务室(库房)、材料库房、培训设备室、重要维修和测试设备用房。
23.2.8 门套门可只在一个门上设置门禁;当一个房间有多个门时,可只在一个常用门处设置门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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