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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一般规定

15.1.1 供电应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和经济适用。
15.1.2 供电应包括外部电源、主变电所(或电源开闭所)、牵引供电系统、动力照明供电系统、电力监控系统。牵引供电系统应包括牵引变电所与牵引网;动力照明供电系统应包括降压变电所与动力照明配电系统。
15.1.3 地铁外部电源方案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电网现状及规划、城市规划进行设计,可采用集中式供电、分散式供电或混合式供电。
15.1.4 供电设计应根据建设程序,从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始会同城市电力部门协商确定下列内容:
        1 外部电源方案及主变电所设置;
        2 供电系统的一次接线方案;
        3 近、远期外部电源容量及电压偏差范围;
        4 电能计量要求;
        5 城市电网近、远期的规划资料及系统参数;
        6 城市电网变电所馈出线继电保护与地铁供电系统进线继电保护的设置和时限配合;
        7 调度的要求及管理分工。
15.1.5 牵引用电负荷应为一级负荷;动力照明等用电负荷应按供电可靠性要求及失电影响程度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三级负荷。
15.1.6 一级负荷必须采用双电源双回线路供电。
15.1.7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其他负荷接入。

15.1.8 二级负荷宜采用双电源单回线路专线供电。
15.1.9 三级负荷可采用单电源单回线路供电。当系统中只有一个电源工作时可切除三级负荷。
15.1.10 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
          1 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2 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
          3 蓄电池。
15.1.11 供电系统中的各类变电所应有双重电源。每个进线电源的容量应满足变电所一、二级负荷的要求。
15.1.12 主变电所、电源开闭所进线电源应至少有一个为专线电源。
15.1.13 为变电所供电的两个电源可来自上级不同的变电所,也可来自上级同一变电所的不同母线。
15.1.14 中压网络的电压等级可采用35kV、20kV、10kV。对于分散式供电方案,中压网络的电压等级应与城市电网相一致;对于集中式供电方案,中压网络的电压等级应根据用电容量、供电距离、城市电网现状及规划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确定;对于延伸线,中压网络的电压等级宜与原线路相一致。
15.1.15 中压网络宜采用牵引动力照明混合网络形式。
15.1.16 供电系统的中压网络应按列车运行的远期通过能力设计,对互为备用线路,一路退出运行另一路应承担其一、二级负荷的供电,线路末端电压损失不宜超过5%。
15.1.17 牵引网应采用直流双导线制,正极、负极均不应接地。
15.1.18 牵引网电压等级可分为直流750V和直流1500V,牵引网馈电形式可分为接触轨和架空接触网。牵引网制式应结合车辆受电要求、牵引负荷容量、列车运行最高速度、线网及城市特点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15.1.19 直流牵引供电系统的电压及其波动范围应符合表15.1.19的规定。

表15.1.19  直流牵引供电系统电压及其波动范围(V)
表15.1.19  直流牵引供电系统电压及其波动范围(V)

 

15.1.20 变电所一次接线应安全、可靠、简单。
15.1.21 直流牵引系统及非线性用电设备所产生的谐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的有关规定。低压配电系统宜采取治理谐波的措施。
15.1.22 当车辆再生制动能量吸收装置纳入供电系统设计时,设计方案应通过经济技术综合比较确定。
15.1.23 在地下使用的主要材料应选用无卤、低烟的阻燃或耐火的产品。
15.1.24 电气设备应具有无自爆、低损耗、低噪声等特点。在地下使用时还应满足体积小及防潮要求。
15.1.25 供电系统及其设备的功能性接地、保护性接地与防雷接地应采用综合接地系统。
15.1.26 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220V/380V。
15.1.27 在车辆基地内应设置供电车间,在正线宜设置供电工区。
15.1.28 有条件时可采用光伏发电等绿色能源作为补充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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