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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地铁车辆技术要求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车辆通用技术条件》GB/T 7928的有关规定。车辆组装后的检查和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组装后的检查与试验规则》GB/T 14894的有关规定。
4.1.2 车辆应确保在寿命周期内正常运行时的行车安全和人身安全;同时应具备故障、事故和灾难情况下对人员和车辆救助的条件。
4.1.3 车辆及其内部设施应使用不燃材料或无卤、低烟的阻燃材料。

4.1.4 车辆应采取减振与防噪措施。
4.1.5 车辆类型应根据当地的预测客流量、环境条件、线路条件、运输能力要求等因素综合比较选定。地铁车辆的主要技术规格应符合表4.1.5的规定。

表4.1.5  地铁车辆的主要技术规格
表4.1.5  地铁车辆的主要技术规格
表4.1.5  地铁车辆的主要技术规格

注:1 每平方米有效空余地板面积站立的人数,定员按6人计,超员按9人计;
        2 有效空余地板面积,指客室地板总面积减去座椅垂向投影面积和投影面积前250mm内高度不低于1800mm的面积。
4.1.6 车辆使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环境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海拔不超过1200m;
        2)环境温度为-25℃~40℃;
        3)最大相对湿度不大于90%(月平均温度为25℃时);
        4)车辆应能承受风、沙、雨、雪的侵袭。
      2 线路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线路轨距为1435mm;
        2)最小平面曲线半径应符合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
        3)最小竖曲线半径为2000m;
        4)正线的最大坡度不宜大于30‰,困难地段可采用35‰,出入线、联络线和特殊地形地区段的最大坡度不宜大于40‰。
      3 供电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受电方式可采用接触网受电弓受电或接触轨受流器受电;
        2)供电电压可采用额定DC1500V,波动范围在DC1000V~DC1800V;或采用额定DC750V,波动范围在DC500V~DC900V。
      4 因城市所处地区不同而存在使用条件差异时,用户与制造商可在合同中另行规定使用条件。
4.1.7 地铁车辆限界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
4.1.8 车轮直径应为840+4-0mm。新造车同轴的两轮直径之差不应超过1mm。同一动车转向架各轮径差不应超过2mm。
4.1.9 轮对内侧距应为1353mm±2mm。
4.1.10 整备状态下的车辆重量不应大于合同中所规定重量值的3%。
4.1.11 同一动车的每根动轴上所测得的轴重与该车各动轴实际平均轴重之差,不应超过实际平均轴重的2%。
4.1.12 每个车轮的实际轮重与该轴两轮平均轮重之差,不应超过该轴两轮平均轮重的±4%。
4.1.13 车辆客室地板面距轨面高度应与车站站台面高度相协调,车辆高度调整装置应能有效地保持车辆地板面高度不因载客量的变化而明显改变。车辆客室地板面高度在任何使用情况下均不应低于站台面高度。
4.1.14 车辆的构造速度应为车辆最高运行速度的1.1倍。
4.1.15 列车在牵引或制动过程中纵向冲击率不应大于0.75m/s3。
4.1.16 车辆运行的平稳性指标应小于2.5,车辆的脱轨系数应小于0.8。
4.1.17 司机室、客室内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噪声限值和测量方法》GB 14892的有关规定。
4.1.18 列车在露天地面水平直线区段自由场内有砟道床无缝钢轨轨道上以60km/h速度运行时,在车外距轨道中心7.5m,距轨面高度1.5m处,测得的连续等效噪声值不应大于80dB(A)。
4.1.19 列车应具有下列故障运行能力:
        1 列车在超员载荷和在丧失1/4动力的情况下,应能维持运行到终点;
        2 列车在超员载荷和在丧失1/2动力的情况下,应具有在正线最大坡道上起动和运行到最近车站的能力;
        3 一列空载列车应具有在正线线路的最大坡道上牵引另一列超员载荷的无动力列车运行到下一车站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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