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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系统设置原则

21.2.1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按独立设置的原则编制。
21.2.2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采用分层、分布式计算机控制系统,并应由中央监控管理级、车站监控级、现场控制级及相关通信网络组成。
21.2.3 当设置综合监控系统时,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在车站级由综合监控系统集成,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车站及中央级监控功能应由综合监控系统实现。
21.2.4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之间应设置通信接口;火灾工况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布火灾模式指令,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优先执行相应的控制程序。
21.2.5 防烟、排烟系统与正常通风系统合用的设备,在火灾情况下应由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统一监控。

21.2.6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监控对象应包括下列系统和设备:
    1 通风、空调与供暖系统;
    2 给水与排水系统;
    3 应急电源(EPS)及不间断电源(UPS)系统;
    4 照明系统;
    5 乘客导向标识系统;
    6 自动扶梯、电梯设备;
    7 站台门、防淹门系统等;
    8 温、湿度等环境参数的监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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