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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下列高架结构;
        1 区间桥梁;
        2 高架车站中的轨道梁及其支承结构。
10.1.2 区间桥梁应满足列车安全运行和乘客乘坐舒适的要求。结构除应满足规定的强度外,应有足够的竖向刚度、横向刚度,并应保证结构的整体性和稳定性。
10.1.3 区间桥梁应按100年设计使用年限设计。
10.1.4 区间桥梁的建筑结构形式应满足城市景观和减振、降噪的要求。除大跨度需要外,不宜采用钢结构。
10.1.5 区间一般地段宜采用等跨简支梁式桥跨结构,并宜采用预制架设、预制节段拼装等工厂化施工方法。
10.1.6 区间桥梁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桥墩。桥墩类型宜分段统一。
10.1.7 区间桥梁墩位布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跨越铁路、道路时桥下净空应满足铁路、道路限界要求,并应预留结构可能产生的沉降量、铁路抬道量或公路路面翻修高度;跨越排洪河流时,应按1/100洪水频率标准进行设计,技术复杂、修复困难的大桥、特大桥应按1/300洪水频率标准进行检算;跨越通航河流时,其桥下净空应根据航道等级,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的有关规定。
10.1.8 对于铺设无砟轨道结构的桥梁,应设立沉降观察基准点。其测点布置、观测频次、观测周期,应按无砟轨道铺设要求确定。
10.1.9 道岔全长范围宜设在连续的桥跨结构上,当不能满足时,梁缝位置应避开道岔转辙器和辙叉范围。
10.1.10 预应力混凝土简支梁的徐变上拱度应严格控制,轨道铺设后,无砟桥面梁的后期徐变上拱值不宜大于10mm。无砟桥面预应力混凝土连续梁轨道铺设后的后期徐变量,应根据轨道专业的要求控制。
10.1.11 跨度小于等于40m的简支梁和跨度小于等于40m的连续梁相邻桥墩,其工后沉降量之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砟桥面不应超过20mm,无砟桥面不应超过10mm。
          2 对于外静不定结构,其相邻墩台不均匀沉降量之差的容许值还应根据沉降对结构产生的附加影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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