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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工艺设计

24.2.1 控制中心工艺设计应明确功能定位、建设规模、运营管理模式、组织架构及定员数量。
24.2.2 控制中心的整体工艺设计应满足安全、可靠,操作、使用、维修及管理方便,以及运营成本低廉等要求。
24.2.3 控制中心宜划分为运营监控区、运营管理区、设备区、维修区及辅助设备区。各功能区的划分应结合实际的运作模式和管理模式设置。
24.2.4 运营监控区和运营管理区应相邻设置;设备区应集中设置,在楼层布置上应靠近运营监控区,且不应与运营管理区混合布置;维修区在楼层布置上宜靠近设备区。
24.2.5 运营监控区应设中央控制室和紧急事件指挥等。运营监控区应作为独立的安全分隔区;进入中央控制室前应设缓冲区,并宜配置安防设施;在运营监控区内宜配置交接班室、打印室及必要的值班和管理用房等,以及生活和卫生设施。
24.2.6 中央控制室各系统设备的布置及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中央控制室内设备和调度台的布置应整齐、紧凑和美观,并应便于观察、操作和维修,同时应便于调度人员行动和疏散;
    2 中央控制室内总体布置应以行车指挥为核心进行模拟屏和各调度台的布置,并应便于行车调度、电力调度、环境与设备调度(兼防灾调度)、维修调度和总调度之间的信息沟通;
    3 模拟屏和调度台宜呈弧形布置,模拟屏显示专业信息的位置应与各专业系统调度台的设置位置相对应;
    4 各系统模拟屏宜统一设置,模拟屏的屏前应留有足够的视觉空间,屏后应留有必要的维修空间;
    5 调度台距模拟屏的通道宽度宜大于2.0m,调度台的台前和台后应留有足够的操作空间及维修空间,调度台前后之间的距离宜大于1.6m;
    6 当调度台按扇形方式分层展开布置时,以在扇形的中间位置观察模拟屏,竖向视线仰角宜小于15°,水平展开角度宜小于120°;
    7 当中央控制室的规模按多线路设计时,宜按调度岗位划分功能区,也可按线路划分功能区;
    8 调度台的设计应满足人机工程学和调度台面和台下设备布置及散热的要求;
    9 中央控制室应具备紧急事件指挥中心的功能;
    10 中央控制室内应设置与运营有关的监控系统和操作终端设备,与运营、管理和安全无关的系统和设备不宜进入,且不得安装大功率的电器设备及其他动力设备。
24.2.7 紧急事件指挥室、交接班室和打印室等应与中央控制室同层相邻设置;紧急事件指挥室与中央控制室应用玻璃隔断。
24.2.8 运营管理区应根据运营管理的需要,按组织架构设置运营调度管理、技术管理、生产和作业管理等必要的办公管理和生活设施。
24.2.9 设备区各系统设备的布置及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备区设备房的室内布置应整齐、紧凑,并应便于观察、操作和维修;
    2 设备布置应使设备之间的连线短,外部管线进出应方便;
    3 大功率的强电设备不应与弱电设备混合安装和布置。除自动灭火系统外,各电气系统设备用房不应有水管穿过;风管穿过时应避免管道凝露滴到电气设备上;
    4 设备房的布置,宜按线路划分,也可按系统划分;
    5 设备区各系统设备房的楼层布置和平面布置应以方便运营管理,便于工程实施,互相关联的管线短为原则;
    6 多条线路合建控制中心的中央级核心系统设备宜异地分散设置,也可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24.2.10 维修区应满足维护管理室和值班等功能要求,各线路宜按专业系统合设,也可分设。
24.2.11 运营监控区宜设置参观演示室、参观接待室及培训演示室。参观演示室应与中央控制室相邻设置,也可与紧急事件指挥室合设。
24.2.12 辅助设备区设备的配置及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辅助设备区宜设置供电与低压配电、通风与空调、给水与排水、水消防与自动灭火等系统设备和用房;
    2 供电与低压配电、空调、给水与排水及水消防等系统设备,宜设置在地面一层或地下一层;低压配电、通风与空调和自动灭火等系统设备,宜设置在各层距用户较近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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