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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一般规定

23.1.1 地铁涉及安全的重要设施的通道门、系统和设备用房门及管理用房门应设门禁。
23.1.2 门禁系统应具有出入口监控和安全管理等功能,也可根据运营管理的需要设置其他功能。
23.1.3 门禁系统构成、设备配置和布置,应与运营管理模式相适应。
23.1.4 线网内门禁系统宜实现统一授权管理,并应遵循统一的系统标准。
23.1.5 门禁系统应按集中管理、分级控制的方式设计。应统一管理合法持卡人的访问权限,可根据需要设置线网中央级系统、线路中央级系统和车站级系统三级监控管理系统,或线网(含线路)中央级系统和车站级系统两级监控管理系统,并宜根据运营管理的需要集中设置授权工作点。
23.1.6 门禁系统规模应与线网规划相适应,并应确定线路、车站和监控对象的数量,以及监控对象的安全等级、授权人数及发卡量,并应留有余量。
23.1.7 设有门禁装置的通道门、设备及管理用房门的电子锁,应满足防冲撞和消防疏散的要求。电子锁应具备断电自动释放功能,设备及管理用房门电子锁还应具备手动机械解锁功能。
23.1.8 门禁系统应实现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控制。车站控制室综合后备控制盘(IBP)上应设置门禁紧急开门控制按钮,并应具备手动、自动切换功能。

23.1.9 车站级以下系统和设备应按工业级标准进行设计,并应满足地铁车站环境的要求。
23.1.10 门禁系统宜采用员工卡作为授权卡。
23.1.11 门禁系统应实现线网、线路和车站内的时钟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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