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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一般规定

20.1.1 地铁宜设置综合监控系统(ISCS),并应满足行车指挥、防灾安全和乘客服务等现代运营管理需要。
20.1.2 综合监控系统宜为实时监控与事务数据管理相结合的系统。
20.1.3 综合监控系统应采用集成和互联方式构成,并应将电力监控、环境与设备监控和站台门控制等系统集成到综合监控系统,同时宜将广播、视频监控、乘客信息、时钟、自动售检票、门禁等系统与综合监控系统互联,也可互联防淹门、通信系统集中告警等监控信息。
20.1.4 综合监控系统可集成或互联列车自动监控(ATS)和火灾自动报警等系统;当集成ATS时,可建成以行车指挥系统为核心的综合监控系统。
20.1.5 综合监控系统应为线网运营控制中心提供有关信息。



条文说明

20.1 一般规定

20.1.3 所谓对子系统集成是指将接入子系统的全部信息都由综合监控系统传输,子系统车站级和中央级功能由综合监控系统实现。子系统没有自己的单独的信息传输网络。
    所谓对子系统互联则是被联子系统具有自己单独的信息传输网络,是独立系统。但综合监控系统与它在不同的网络级别接口,接入综合监控系统所需的信息,实现对这些子系统的监控功能。
20.1.4 目前,各地的综合监控系统集成范围主要包括:变电所自动化系统(PSCADA)、火灾报警系统(FAS)和机电设备监控系统(EMCS)等;而互联系统主要包括广播(PA)、闭路电视(CCTV)、自动售检票(AFC)、信号(SIG)等系统。
    在具体实施时,可根据各地的运营管理需求,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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