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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一般规定

26.1.1 新建线路的车站宜设站台门,并应具备安装站台门系统的接口条件。
26.1.2 站台门系统应由门体、门机、电源及控制四部分组成。
26.1.3 站台门的类型应根据气候环境条件、车站建筑形式、服务水平、通风与空调制式等因素综合选定。
26.1.4 站台门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安全、可靠、可维护、可扩展的原则。
26.1.5 站台门在设计荷载作用下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
26.1.6 站台门系统主要装置应便于在站台侧进行维护、维修。
26.1.7 站台门不得作为防火隔离装置。
26.1.8 地下车站站台门系统的绝缘材料、密封材料和电线电缆等应采用无卤、低烟的阻燃材料;地面和高架车站站台门系统的绝缘材料、密封材料和电线电缆等应采用低卤、低烟的阻燃材料。

26.1.9 站台门系统的配置及控制模式宜与车站其他系统相结合,并应满足各种运营模式的要求。
26.1.10 站台门设置区域不宜有变形缝;站台门跨越变形缝时其门体结构应采取相应的构造措施。
26.1.11 站台门电气控制设备的防护等级应与环境条件相适应。
26.1.12 站台门的整体钢结构使用寿命不应少于30年。
26.1.13 站台门系统应满足电磁兼容性要求。
26.1.14 站台门系统应具备与信号、综合监控(或环境与设备监控)、车辆、低压配电等系统的接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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