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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建筑防火

28.2.1 地铁各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的车站、区间、变电站等主体工程及出入口通道、风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2 地面出入口、风亭等附属建筑,地面车站、高架车站及高架区间的建、构筑物,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3 控制中心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4 车辆基地内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8.2.2 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车站站台和站厅公共区应划为一个防火分区,设备与管理用房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500m2;
    2 地下换乘车站当共用一个站厅时,站厅公共区面积不应大于5000m2;
    3 地上的车站站厅公共区采用机械排烟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0m2,其他部位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
    4 车辆基地、控制中心的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8.2.3 车站安全出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站每个站厅公共区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应设置不少于2个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
    2 地下单层侧式站台车站,每侧站台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
    3 地下车站的设备与管理用房区域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其中有人值守的防火分区应有1个安全出口直通地面;
    4 安全出口应分散设置,当同方向设置时,两个安全出口通道口部之间净距不应小于10m;
    5 竖井、爬梯、电梯、消防专用通道,以及设在两侧式站台之间的过轨地道不应作为安全出口;
    6 地下换乘车站的换乘通道不应作为安全出口。
28.2.4 区间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区间隧道轨道区均应设置到达站台的疏散楼梯;
    2 两条单线区间隧道应设联络通道,相邻两个联络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600m,联络通道内应设并列反向开启的甲级防火门,门扇的开启不得侵入限界;
    3 道床面应作为疏散通道,道床步行面应平整、连续、无障碍物。
28.2.5 两个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在防火墙设有观察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防火分区的楼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
28.2.6 消防泵房、污水泵房、废水泵房、厕所、盥洗室等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28.2.7 站台和站厅公共区内任一点,与安全出口疏散的距离不得大于50m。
28.2.8 公共区内设于付费区与非付费区之间的栏栅应设栏栅门,检票口和栅栏门的总通行能力应与站台至站厅疏散能力相匹配。
28.2.9 车站的装修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车站公共区和设备与管理用房的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及垃圾箱,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不燃材料;
    2 地上车站公共区的墙面、顶棚的装修材料及垃圾箱,应采用A级不燃材料,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难燃材料。设备与管理用房区内的装修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
    3 地上、地下车站公共区的广告灯箱、导向标志、休息椅、电话亭、售检票机等固定服务设施的材料,应采用不低于B1级难燃材料。装修材料不得采用石棉、玻璃纤维、塑料类等制品。
28.2.10 安全出口、楼梯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和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人员疏散的出口楼梯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按本规范第9章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
    2 设备与管理用房区房间单面布置时,疏散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2m,双面布置时不得小于1.5m;
    3 设备与管理用房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当房间疏散门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时,疏散门与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40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其疏散门与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2m;
    4 地下出入口通道的长度不宜超过100m,当超过时应采取满足人员消防疏散要求的措施。
28.2.11 车站站台公共区的楼梯、自动扶梯、出入口通道,应满足当发生火灾时在6min内将远期或客流控制期超高峰小时一列进站列车所载的乘客及站台上的候车人员全部撤离站台到达安全区的要求。
28.2.12 提升高度不超过三层的车站,乘客从站台层疏散至站厅公共区或其他安全区域的时间,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1——远期或客流控制期中超高峰小时1列进站列车的最大客流断面流量(人);
      Q2——远期或客流控制期中超高峰小时站台上的最大候车乘客(人);
      A1——一台自动扶梯的通过能力(人/min·m);
      A2——疏散楼梯的通过能力(人/min·m);
      N——自动扶梯数量;
      B——疏散楼梯的总宽度(m),每组楼梯的宽度应按0.55m的整倍数计算。
28.2.13 地下车站消防专用通道及楼梯间应设置在有车站控制室等主要管理用房的防火分区内,并应方便到达地下各层。地下超过三层(含三层)时,应设防烟楼梯间。
28.2.14 地下车站的地面出入口、风亭等附属建筑,车辆基地出入线敞口段,以及地上车站、区间和附属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道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汽车加油加气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有关规定。
28.2.15 防火卷帘与建筑物之间的缝隙,以及管道、电缆、风管等穿过防火墙、楼板及防火分隔物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空隙填塞密实。
28.2.16 重要设备用房应以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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