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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一般规定

24.1.1 地铁应建立运营控制中心(OCC)。
24.1.2 控制中心可监控管理单条或多条地铁线路,建设模式和规模应依据地铁线网的总体规划和线路的具体情况进行设置。
24.1.3 控制中心的位置宜靠近地铁线路和车站、接近监控管理对象的中心地带及方便运营管理的区域。
24.1.4 控制中心应避开高温、潮湿、烟气、多尘、有毒、腐蚀等气源和污染源;应避开易燃、易爆、噪声和振动源;应避开强电磁干扰源等,并应设于污染源的上风向,同时应利用有利的地形和环境或采取相应设施隔离。
24.1.5 控制中心应具备行车调度、电力调度、环境与设备调度、防灾指挥、客运管理、乘客信息管理、设备维修及信息管理等运营调度和指挥功能。并应对地铁运营的全过程进行集中监控和管理。
24.1.6 控制中心应兼作防灾和应急指挥中心,并应具备防灾和应急指挥的功能。
24.1.7 控制中心应具有高度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并宜设置为独立建筑;与其他用途的建筑合建时,应设独立的进出口通道,并应确保控制中心用房的独立性和安全性。
24.1.8 多线路控制中心应防范同时失效的风险隐患,当风险防范、控制和隔离困难时,宜采取异地灾备措施,灾备中心系统设备和用房及相关设施可按满足行车指挥的最小需求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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