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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一般规定

17.1.1 地铁信号系统应由行车指挥和列车运行控制设备组成,并应设置故障监测和报警设备。
17.1.2 信号系统应具有高可靠性、高可用性和高安全性。
17.1.3 ATP系统、设备及电路应符合故障导向安全的原则。采用的安全系统、设备应经过安全认证。
17.1.4 信号系统应满足地铁行车组织和运营管理的需要。
17.1.5 信号系统应满足地铁大运量、高密度行车、不同列车编组和行车交路的运营要求。
17.1.6 双线区段宜按双方向运行设计;单线区段应按双方向运行设计。
17.1.7 信号系统应具有电磁兼容性。
17.1.8 信号工程应满足现代化维护管理的需求。信号设备应便于维修并减少维修频度,并应便于测试、更换。
17.1.9 信号系统的车载设备严禁超出车辆限界,信号系统的地面设备严禁侵入设备限界。
17.1.10 设于高架或地面线路的信号设备应与城市景观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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