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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硬件设备配置

21.4.1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设备应选择具备高可靠性、容错性、可维护性的工业级控制设备;事故通风与排烟系统设备的监控应采取冗余措施。
21.4.2 中央级硬件设备应按下列要求配置:
    1 应配置两台操作工作站,并列运行或采用冗余热备技术;
    2 可配置一台维护工作站,应能监视全线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运行情况;
    3 可配置两台冗余服务器;
    4 应至少配置一台事件信息打印机及一台报表打印机;
    5 应配置在线式不间断电源,后备时间不应小于1h;
    6 可配置大屏幕显示系统,其设计应与行调、电调、视频监视等系统协调;
    7 应与通信系统母钟时间同步;
    8 当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被综合监控系统集成时,中央级硬件设备应由综合监控系统设置。
21.4.3 车站级硬件设备应按下列要求配置:
    1 应配置工业控制计算机作为车站级操作工作站;
    2 应配置在线式不间断电源,后备时间不应小于1h;
    3 应配置一台打印机兼作历史和报表打印机;
    4 应在车站控制室配置综合后备控制盘,作为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火灾工况自动控制的后备措施,其操作权限应高于车站和中央操作工作站,盘面应以火灾工况操作为主,操作程序应力求简便、直接;
    5 当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被综合监控系统集成时,车站级硬件设备及综合后备盘应由综合监控系统设置。
21.4.4 现场设备应按下列要求配置:
    1 宜选用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或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作为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控制设备;
    2 PLC应支持多任务,应至少包括循环扫描型基本任务、事件触发任务和周期型中断任务;
    3 控制器应支持故障自诊断及自恢复功能,以及提供用于模块运行监视的状态数据,并应具有远程编程功能;
    4 PLC应采用可扩展、易维修模块化结构,通信、输入输出(I/O)等主要模块组件应具有带电插拔功能及必要的隔离措施;
    5 应冗余配置的PLC,主备PLC应能实现自动切换;
    6 传感器的输出应采用标准电信号;
    7 系统应具有抑制变频器谐波功能,并应具有良好的电磁兼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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