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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公务电话系统

16.4.1 公务电话系统应由公务电话交换设备、自动电话及其附属设备组成。公务电话交换设备宜设置在负荷集中、便于管理的地点。公务电话交换设备间可通过数字中继线或IP网络相连。
16.4.2 地铁公务电话交换网络应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16.4.3 公务电话交换网与公用网本地电话局的连接方式宜采用全自动呼出、呼入中继方式,并应纳入本地公用网的统一编号。中继线的数量,应根据话务量大小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
16.4.4 公务电话系统应具备综合业务数字网络功能,并宜预留数据信息业务功能等。
16.4.5 公务电话系统宜设置计费管理系统。
16.4.6 公务电话交换设备的容量应根据机构设置、新增定员、通信业务等因素确定,并应为发展预留余量。
16.4.7 公务电话交换机至所管辖范围内的地区用户线传输衰耗不应大于7dB。
16.4.8 公务电话应采用统一用户编号,在交换网中宜采用下列方式:
        1 “0”或“9”为呼叫公用网的首位号码;
        2 “1”为特种业务、新业务首位号码;
        3 “2~8”为地铁用户的首位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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