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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系统安装

14.1 气体消防系统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气体消防工程公司承担

并按设计图纸和相关的技术文件进行施工。

14.2 灭火剂储存装置的安装

14.2.1 储存装置上压力表、液位计,称重显示装置的安装应便于人员观察和操作。

14.2.2 储瓶架应固定牢固。

14.2.3 储气瓶上的灭火剂名称标识应朝向操作面,并按容器编号顺序排列。

14.2.4 安装集流管前应检查内腔,确保清洁。

14.2.5 集流管上安全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

14.2.6 集流管应固定在支、框架上,支、框架应固定牢固。

14.3 选择阀的安装

14.3.1 选择阀的操作手柄应安装在操作面一侧,当安装高度超过1.7m时应采取方便操作的措施。

14.3.2 螺纹连接的选择阀,其与管网连接处宜采用活接。

14.3.3 选择阀的流向指示箭头应与灭火剂输送方向一致。

14.3.4 选择阀上应设置标明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或编号的永久性标志。

14.4 系统启动组件的安装

14.4.1 电磁启动器的电气连接线应沿固定灭火剂储存容器的支、框架或墙面敷设。

14.4.2 启动瓶或启动瓶架应固定牢固。启动瓶上应有标明驱动介质名称及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或编号的永久性标志,并应便于观察。

14.4.3 启动管道布置应整齐。其直线段支架或管卡间距不宜大于0.6m,转弯处应增设管卡。

14.5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安装

14.5.1 管道穿过墙壁、楼板处应设置套管。穿墙套管的长度应与墙体厚度一致,穿过楼板的套管长度应高出板面50mm。管道与套管之间的缝隙应采用柔性防火封堵材料(如玻璃纤维、硅酸铝纤维,岩棉等)填塞严密。

14.5.2 管道支、吊架的最大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

气体灭火剂输送管道支、吊架的最大间距

气体灭火剂输送管道支、吊架的最大间距

14.5.3 管道末端应采用防晃支架固定。支架与末端喷嘴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0mm。

14.5.4 DN≥50mm的灭火剂主干管道,其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至少应各安装一个防晃支架;当穿过建筑物楼层时,每层应设一个防晃支架。当水平管道改变方向时,应增设防晃支架。

14.6 喷嘴的安装

14.6.1 喷嘴安装时应按设计要求逐个核对其型号、规格和喷孔方向。

14.6.2 安装在吊顶下的不带装饰罩的喷嘴,其连接管管端螺纹不应露出吊顶;安装在吊顶下的带装饰罩的喷嘴,其装饰罩应紧贴吊顶。

14.7柜式(无管网)预制灭火系统的安装

详见本图集“柜式(无管网)预制灭火系统说明”。

14.8 系统控制组件的安装

14.8.1 气体灭火系统灭火控制装置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防护区内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的规定。

14.8.2 设置在防护区部位的气体灭火系统手动、自动转换开关和启动、停止按钮应安装在防护区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安装高度宜为1.5m。二氧化碳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手动操作装置应设在保护对象附近。

14.8.3 灭火剂喷放指示灯宜安装在防护区门口外侧的正上方。

14.9 注氮控氧防火系统的安装详见本图集“注氮控氧防火系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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