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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防止和减小建筑钢结构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经济、合理地进行钢结构抗火设计和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钢结构和组合结构的抗火设计和防火保护。
1.0.3 本规范是以火灾高温下钢结构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为基础,根据概率极限状态设计法的原则制定的。
1.0.4 建筑钢结构的抗火设计和防火保护,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我国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本条阐明钢结构防火设计的目的。
1.0.2 本规范除适用于建筑钢结构的抗火设计外,也适用于钢管混凝土柱、压型钢板一混凝土组合楼板和钢一混凝土组合梁等组合结构的抗火设计,但不适用于内置型钢一混凝土组合结构的抗火设计。
1.0.3 火灾下钢结构的破坏,实质上是由于随钢结构温度升高,钢材强度降低,其承载力随之降低,致使结构不足以承受火灾时的荷载效应而失效破坏。因此,钢结构的抗火凿十实际上是火灾高温条件下的承载力设计,其设计原理与常温条件下钢结构的承载力设计是一致的。
1.0.4 与本规范有关的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协会标准主要有:《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 、《 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 、《 建筑结构设计术语和符号标准》GB/T 50083 、《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 ( 2001 年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 2001 年版)、《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 、《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JGJ 99 、《 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 / T 9978 、《 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CECS 24 和《 钢结构防火涂料》GB 14907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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