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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用于保护钢结构的防火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的要求。
10.1.2 钢结构防火保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
10.1.3 钢结构防火保护工程的设计修改必须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改变防火保护材料或构造时,还必须报经当地消防监督机构批准。
10.1.4 钢结构防火保护分项工程可分成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相同材料、工艺、施工条件的防火保护工程应按防火分区或按楼层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10.1.5 钢结构防火保护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 钢结构防火保护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必须具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并具有有检测资质的试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
    2 每一个检验批应在施工现场抽取不少于5% 构件数(且不少于3 个)的防火材料试样,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见证取样、送样。
    3 每一个检验批防火材料试样的500 ℃ 导热系数或等效导热系数平均值不应大于产品合格证书上注明值的5 % ,最大值不应大于产品合格证书注明值的15 % ,防火材料试样密度和比热容平均值不应超过产品合格证书上注明值的 10%.
10.1.6 钢结构防火保护工程应在钢结构安装工程检验批和钢结构普通涂料涂装检验批的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采用复合构造的钢结构防火保护工程,其防火饰面板的施工应在包裹柔性毡状隔热材料或涂敷防火涂料检验批的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
10 .1.7 钢结构防火保护工程不应被后继工程所破坏.如有损坏,应进行修补。
10.1.8 钢结构防火保护工程施工前钢材表面除锈及防锈底漆涂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构件数抽查10% ,且同类构件不应少于3 件。
    检验方法:表面除锈用铲刀检查和用现行国家标准《 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 GB/T 8923 规定的图片对照观察检查。底漆涂装用干漆膜测厚仪检查,每个构件检测5 处。
    每处的数值为3 个相距50mm测点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平均值。



条文说明
 
10.1 一般规定

10.1.1 钢结构防火保护材料的使用直接关系到结构构件的耐火性能,关系到结构的防火安全。因此,钢结构防火保护材料必须选用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且应注意检验报告的有效性。
10.1.4 钢结构防火保护材料的施工,往往会根据钢结构工程的进展分批分次进行,时间间隔往往不同。另外,若一项工程施工面积较大,应划分为若干个批次进行,以确保同一施工单元采用同一批材料进行。若同一个区域(如一个防火区间),采用了不同批次的材料,则亦按不同批次进行检验。
10.1.5 因为防火材料的隔热性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材料的导热系数,因此有必要对此值进行质量控制,以保证材料的基本性能符合产品质量要求。但由于每批材料存在差异,因此给出了一个允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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