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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抗火极限状态设计要求

5.1.1 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视为钢结构构件达到抗火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1 轴心受力构件截面屈服。
    2 受弯构件产生足够的塑性铰而形成可变机构。
    3 构件整体丧失稳定。
    4 构件达到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
5.1.2 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视为钢结构整体达到抗火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1 结构产生足够的塑性铰形成可变机构。
    2 结构整体丧失稳定。
5.1.3 钢结构的抗火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 在规定的结构耐火极限时间内,结构或构件的承载力Rd 不应小于各种作用所产生的组合效应Sm,即:

Rd≥Sm             (5.1.3-1)
    2 在各种荷载效应组合下,结构或构件的耐火时间td 不应小于规定的结构或构件的耐火极限tm, 即:
td≥tm              ( 5.1.3-2)
    3 结构或构件的临界温度Td不应低于在耐火极限时间内结构或构件的最高温度Tm ,即:
Td≥Tm            (5.1.3-3)


条文说明
 
5.1 抗火极限状态设计要求

5.1.1 、5.1.2 火灾下结构的功能与正常条件下结构的功能是一致的,均为安全地承受可能的荷载和作用。因此,钢结构抗火承载力极限状态与正常条件下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相同,即达到这些极限状态结构就会破坏(或倒塌)而不能继续承载。
5.1.3 火灾下随着结构温度的升高,材料强度下降,结构承载力也下降。当结构承载力Rd降至与各种作用组合效应Sm相等时,结构达到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结构从受火到达到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所需的时间为结构耐火时间;结构达到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时的温度称为临界温度。本条所列钢结构抗火设计的三个要求是等价的,满足其中一个要求即可保证结构未达抗火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而能继续安全承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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