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规范速查 » 规范 » 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630-2010
 

10.5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0.5.1 厂区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
    1 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廊)、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及其前室;
    2 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含发电机房、UPS室和蓄电池室等)、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等;
    3 调度中心、通信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主操作室、中控室等电气控制室和仪表室;
    4 电气地下室、地下液压、润滑油站(库)等场所。
10.5.2 电气、液压、润滑油等地下室的疏散走道(廊)及其相关的主要疏散线路,应在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10.5.3 人员疏散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在主要通道地面上的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1 lx。同时应保证火灾发生时仍需照明场所的正常照度。
10.5.4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矿山工程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的有关规定。

 
太平洋消防网免责声明:
凡注明来源本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欢迎转载,注明出处。非本网作品均来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0条评论  网友评论

 
目录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