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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熔盐电解

4.7.1 熔盐电解(含铝、镁电解等类型)生产工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中的相应负荷等级和相关供电规定,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0章的有关规定;
    2 电解生产工艺必须设置通风与烟气净化装置,并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铝电解厂通风与烟气净化设计规范》YS 5025的有关规定;
    3 严禁雨水、地表水、地下水进入电解厂房,不得在电解厂房内设置上、下水管道;
    4 铸造厂房的起重机应选用工作级别高且具有双抱闸式的桥式起重机,起重机的容量应按吊运满载的金属液抬包或吊运产品最大件重量确定;
    5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位于炽热、熔融体作业区的控制(操作、值班)室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2.2条的有关规定。
4.7.2 氟化盐生产中使用、存储硫酸时,应具有防腐蚀、防泄漏及防火等技术措施。
4.7.3 炭素制品生产工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炭素生产安全卫生规程》GB 15600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料存储、转运应符合本规范第4.4节的有关规定,工艺生产及相关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5节的有关规定;
      2 散发易爆粉尘的封闭厂房,其通风、收尘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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