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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采暖

8.2.1 氧气站、氢气站、天然气站、氨压缩机室、油库、蓄电池室、化学品库及煤粉制备(封闭式)车间等甲、乙类厂房(仓库),严禁采用电散热器或明火采暖。
8.2.2 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仓库)内应采用表面光滑易清扫的散热器;散热器采暖的热媒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媒为热水时,不应超过130℃;
    2 热媒为蒸汽时,不应超过110℃;
    3 煤焦输送通廊,不应超过160℃。
8.2.3 变(配)电室采暖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暖管道不应穿越变压器室,不宜穿过无关的电气设备间,当确需穿过时采暖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且应采取隔热措施;
    2 当配电室、蓄电池室需要采暖时,应采用可焊接的散热器,室内采暖管道应焊接连接,不应设置法兰、丝扣接头和阀门。
8.2.4 采暖管道不得与可燃气体管道及闪点小于或等于120℃的可燃液体管道在同一条管沟内平行或交叉敷设。
8.2.5 厂房(仓库)内采暖管道、构件及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8.2.6 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或电采暖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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