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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选矿

4.3.1 易燃、易爆药剂(介质)使用、存储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选矿安全规程》GB 18152的有关规定。
4.3.2 设置在腐蚀性区域中的消防设施,应采取相应有效的防护措施。
4.3.3 选矿生产系统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 50070的有关规定。
4.3.4 涉及物料输送、焙烧、收尘及浸出等相关生产工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的第4.4、4.5、4.6节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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