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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防雷和防静电

10.4.1 各类厂房(仓库)、构筑物的防雷接地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接地引下线的间距和接地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值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10.4.2 工艺装置区内露天布置贮存非可燃气(液)体的金属塔、罐等容器,当顶板的钢板厚度大于等于4mm时,可不另设避雷针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装置。
10.4.3 露天设置的可燃气(液)体的钢质储罐,必须设置防雷接地装置,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罐体;
    2 装有阻火器的甲、乙类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应装设避雷针、线;
    3 可燃气体储罐、丙类液体储罐可不另设避雷针、线,但必须设防感应雷接地设施;
    4 罐顶设有放散管的可燃气体储罐应设避雷针。
10.4.4 室外钢质储罐的防雷接地不应少于2处,应沿其四周均匀布置,接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直径大于等于20.0m时,不应少于3处接地,其相邻间距不应大于30.0m; 
    2 储罐直径大于等于5.0m且小于等于20.0m时,应2~3处接地;
    3 当储罐直径小于5.0m时,应1~2处接地。
10.4.5 装设于钢质储罐上的信息、消防报警等弱电系统装置,其金属外壳(皮)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配线(电缆)宜采用金属铠装屏蔽线(缆),线(缆)金属外层及所穿金属管均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
10.4.6 下列场所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措施:
    1 具有易燃、可燃物的生产装置、设备、储罐、管线及其放散管;
    2 易燃、可燃油品装卸站及与其相连的管线、鹤管等;
    3 易燃、可燃油品装卸站处的铁路钢轨;
    4 易爆的金属粉尘储仓(罐)及其相关设备、管道;
    5 在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
10.4.7 管线接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需要接地的管线,其两端都必须接地;
    2 接地管线的法兰两侧应用导线可靠跨接;
    3 轻质油品管线每隔200.0m~300.0m 应设1个接地栓,并应与重复接地装置可靠连接。
10.4.8 甲、乙、丙(其中闪点小于等于120℃)类油品(原油除外)、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作业场所等的下列部位,应设有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
    1 泵房的入口处;
    2 上储罐的金属扶梯入口处;
    3 装卸作业区内上操作平台的金属扶梯入口处;
    4 码头上下船的出入口处的金属构件。
10.4.9 专设的每组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宜大于100Ω。  
10.4.10 输送氧气、乙炔、煤气、燃油等可燃或助燃的气(液)体的管道应设置防静电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法兰间的总跨接电阻值应小于0.03Ω。每隔80.0m~100.0m应作重复接地1次,进车间的分支法兰处也应接地,接地电阻值均不应大于10Ω。
10.4.11 当金属导体与防雷(不包括独立避雷针防雷接地系统)、电气保护接地等接地系统连接时,可不设专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10.4.12 铁路进出化工品生产区和油品装卸站区的前、后两端,应与外部铁路各设1道绝缘。两道绝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一列车皮的长度。站区内的铁路应每隔100.0m做1次重复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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