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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电缆及其敷设

10.3.1 主电缆隧(廊)道内空间尺寸,应满足人员的检修、维护和事故状态下施救的要求。当电缆隧(廊)道两侧设有支架时,支架间通道的净宽不宜小于0.9m;当一侧设有支架时,通道的净宽不宜小于0.8m;隧(廊)道的净高不宜小于1.9m。
10.3.2 电缆隧(廊)道与其他沟道交叉时,其局部段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1.4m。
10.3.3 电缆夹层、电缆隧(廊)道应做好通风设计,宜采取自然通风;当敷设电缆数量较多且有较多电缆缆芯的工作温度达到70℃以上、或因其他因素导致环境温度显著升高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长距离的隧(廊)道,宜分区段设置相互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8.3节的有关规定;地面以上建筑物电缆夹层宜在外墙上设置通风设施,并应在火灾发生时能自动关闭。
10.3.4 电缆隧(廊)道每隔70.0m~100.0m应设置一道防火墙和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当电缆隧(廊)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隔的间隔长度不应大于180.0m。
10.3.5 电缆隧(廊)道内应设排水设施,并应采取防渗水、防渗油和防倒灌的措施。
10.3.6 在电缆隧(廊)道或电缆沟内,严禁穿越和敷设可燃、助燃气(液)体管道。
10.3.7 电气室、电缆夹层内,不应敷设和安装可燃液(气)或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管道和设备,且不宜敷设与本室(层)无关的热力管道。
10.3.8 电缆的选择、敷设和电缆隧(廊)道、电缆沟等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
10.3.9 对带有重要负荷的10kV及以上的变(配)电所,其两回路及以上的主电源回路电缆不宜在同一条电缆隧(廊)道内敷设。当难以满足要求时,应分别在隧(廊)道两侧的电缆架上敷设;对于只有单侧电缆架的隧(廊)道,不同回路的主电源电缆应分层敷设,并应采取下列的一种或多种组合:涂防火涂料、加防火隔板、加装防火槽盒或阻燃包带等,对主电源回路电缆实施防护。
10.3.10 电缆明敷且无自动灭火设施保护时,电缆中间接头两侧2.0~3.0m的区段及与其并行敷设的其它电缆在此范围内,均应采取涂防火涂料或包防火包带等防火措施。
10.3.11 架空敷设的电缆与热力管道的间距,应符合表10.3.11的规定;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表10.3.11 架空敷设的电缆与热力管道的净间距(m
表10.3.11 架空敷设的电缆与热力管道的净间距(m) 
10.3.12 车间的高温特殊区段或部位,其电缆选择和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管线的敷设应避开炉口、出渣口和热风管等高温部位;
    2 穿越或邻近高温辐射区的电缆,应选用耐高温电缆并应采取隔热措施,必要时,应采取防止金属熔体高温及渣液喷溅的措施;
    3 下列场所或部位不宜敷设电缆,如确需敷设时,应选用耐高温电缆并应有隔热保护措施:
      1)加热炉和冶炼炉本体、包子房、热风炉的地下;
      2)熔炼车间的浇铸区地下;
      3)金属熔液罐和渣罐车运行线的下方;
      4)冶炼炉、余热锅炉炉顶等高温场所;
      5)供热锅炉房的炉体及其炉顶栏杆区段;
      6)高温及热力管线的上方等。
    4 存放热锭、坯极板、浇铸包及铸锭缓冷区的场所附近不宜设置电缆沟;必须设置时,电缆应穿钢管埋设并采取相应的隔热措施;
    5 金属熔液罐车和渣罐车采用软电缆供电时,应装设拉紧装置,并应有防止喷溅及隔热防护措施;
    6 熔炼炉(含电弧炉、矿热炉等)的短网母线在穿越钢筋混凝土墙时,短网周围的墙体和穿墙隔板应采用非导磁性材料;
    7 电炉的水冷母线(电缆)应远离磁性钢梁,或采取水冷母线(电缆)传输路径的断面周围金属构件不构成磁性回路的措施;
    8 热轧车间横穿冲渣沟的电缆管线,应敷设在沟的过梁内或采用穿钢管外加隔热保护层敷设。
10.3.13 矿山井下电缆的选择和敷设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 50070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有竹、木材质支护的进风竖井井筒中必须敷设电缆时,应采用耐火电缆;
    2 禁止在生产运行期内的溜井中敷设电缆;
    3 地面引至井下变电所不同回路的电源电缆线路,其电缆间距不应小于0.3m,在竖井中不应敷设在同一层电缆架上;
    4 竖井井筒中的电缆不应有中间接头;
    5 巷道个别地段的地面必须敷设电缆时,应穿钢管、加扣角(槽)钢或用其他刚性不燃体做固定覆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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