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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通风

8.3.1 可能放散爆炸危险性介质的厂房(仓库)或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通风量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并通过计算确定,且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2 通风机的启停开关应按配置要求设置,并应设置在室内(外)便于操作且安全的位置; 
    3 应采用防爆型风机。
8.3.2 甲、乙类厂房(仓库)的通风装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置在甲、乙类厂房(仓库)内时,通风机和电动机均应采用防爆型,且应采用直连;
    2 当单独设置在风机房内时,通风机和电动机均应采用防爆型,宜采用直连,也可采用三角皮带传动;
    3 当单独设置在室外安全场所时,通风机应采用防爆型,电动机可采用封闭型。
8.3.3 通风、空调风管穿越防火分区时,应设置防火阀。主风管的防火阀应与风机联锁,且宜采用带位置反馈的防火阀,其信号应接入消防控制室。
8.3.4 设置机械通风的电缆隧道,通风机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当发生火灾时,应能立即切断通风机电源
8.3.5 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和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甲、乙类厂房(仓库),应采用不燃材料;
    2 在丙、丁、戌类厂房(仓库)中,宜采用不燃材料;当风管按防火分区设置且不穿越防火分区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8.3.6 输送或排除有爆炸危险性气体或粉尘的通风(空调及除尘)设备及管道,应有防静电接地措施,法兰应跨接,且不应采用易产生静电聚集的绝缘材料。
8.3.7 使用或产生氢气的厂房(仓库),对顶部各类死角,应采取避免可能聚集氢气的相关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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