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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低温(耐久)试验

5.17.1 要求
    试验后,试样应无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基本功能应满足4.1.2要求。
5.17.2 方法
5.17.2.1 在不通电条件下,将试样放入低温试验箱内,调节试验箱温度,以不大于1℃/min的平均降温速率,从(20±3)℃降低到为(-40±3)℃,连续保持4h;然后以不大于1℃/min的平均升温速率升温到(20±3)℃。
5.17.2.2 将试样从试验箱内取出,移至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4h。
5.17.2.3 检查试样外观有无异常变化并按5.3规定对试样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5.17.3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B/T 2423.1-2001第14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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