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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冲洗

6.4.1 管网冲洗的水流流速、流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水流流速、流量;管网冲洗宜分区、分段进行;水平管网冲洗时,其排水管位置应低于配水支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流量计和观察检查。
6.4.2 管网冲洗的水流方向应与灭火时管网的水流方向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4.3 管网冲洗应连续进行,当出口处水的颜色、透明度与入口处水的颜色、透明度基本一致时.冲洗方可结束。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4.4 管网冲洗宜设临时专用排水管道,其排放应畅通和安全。排水管道的截面面积不得小于被冲洗管道截面面积的60%。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和尺量、试水检查。
6.4.5 管网的地上管道与地下管道连接前,应在配水于管底部加设堵头后,对地下管道进行冲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4.6 管网冲洗结束后,应将管网内的水排除干净,必要时可采用压缩空气吹干。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条文说明
 
6.4 冲洗

6.4.1 从系统中排出的冲洗用水,应该及时而顺畅地进入预定排水系统,而不应造成任何水害。故对排放管道的截面积有一定要求,这种要求与目前我国工业管道冲洗的相应要求是一致的。 
6.4.2 根据美国标准NFPAI3 (1985年版)有关章节介绍,当冲洗流速达到1.72m/s时,管网内直径为50mm大小的花岗石块,方能呈漂 浮状态移动。为了将比花岗岩质量、体积更大的物体冲洗出来,按美国NFPAI3(1985年版)的规定,冲洗流速推荐采用3m/s是合理的。 
考虑到实际施工中,往往现场条件满足不了创造3m/s冲洗流速的条件,故作出了较灵活的规定,但要求其冲洗结果必须符合规定。 
6.4.3 如果系统的地下管网未经彻底冲洗,便与地上管网连通,系统一旦投入使用,就会使残留在地下管网中的杂物流到地上管网内,结果可能造成管网、喷头受堵,影响系统的灭火效果。 
6.4.4 与现行国家标准“工业”、“民用”管道施工规范中对管道水冲洗的结果要求和检验方法完全相同。 
6.4.5 明确水冲洗的水流方向,有利于确保整个系统的冲洗效果和质量;同时对安排被冲洗管段的顺序也较为方便。 
6.4.6 系统冲洗合格后,及时将存水排净,有利于保护冲洗成果;如系统需经长时间才能投入使用,即应用压缩空气将其管壁吹干,并加以封闭,这样可以避免管内生锈或再次遭受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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