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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消防水箱

10.3.1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其储水量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消防水箱的供水,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
10.3.2 不设高位消防水箱的建筑,系统应设气压供水设备。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水容积,应按系统最不利处4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10min用水量确定。
    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设置的气压供水设备,应同时满足配水管道的充水要求。

10.3.3 消防水箱的出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止回阀,并应与报警阀入口前管道连接;
    2 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的系统,管径不应小于80mm,严重危险级和仓库危险级不应小于100mm。
 

条文说明
 
10.3 消防水箱

10.3.1 本条规定了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1997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1997年版)等相关规范设置高位消防水箱。设置消防水箱的目的在于:
    1 利用位差为系统提供准工作状态下所需要的水压,达到使管道内的充水保持一定压力的目的;
    2 提供系统启动初期的用水量和水压,在供水泵出现故障的紧急情况下应急供水,确保喷头开放后立即喷水,控制初期火灾和为外援灭火争取时间。
    由于位差的限制,消防水箱向建筑物的顶层或距离较远部位供水时会出现水压不足现象,使在消防水箱供水期间,系统的喷水强度不足,因此将削弱系统的控灭火能力。为此,要求消防水箱满足供水不利楼层和部位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
10.3.2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属于相关规范允许不设高位消防水箱时,执行本条规定。
10.3.3 由强制性条文改为非强制性条文。对消防水箱的出水管提出了要求。要求出水管设有止回阀,是为了防止水泵的供水倒流入水箱;要求在报警阀前接入系统管道,是为了保证及时报警;规定采用较大直径的管道,是为了减少水头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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