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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水泵

10.2.1 系统应设独立的供水泵,并应按一运一备或二运一备比例设置备用泵。
10.2.2 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宜采用柴油机泵作备用泵。
10.2.3 系统的供水泵、稳压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方式。采用天然水源时,水泵的吸水口应采取防止杂物堵塞的措施。
10.2.4 每组供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根。报警阀入口前设置环状管道的系统,每组供水泵的出水管不应少于2根。供水泵的吸水管应设控制阀;出水管应设控制阀、止回阀、压力表和直径不小于65mm的试水阀。必要时,应采取控制供水泵出口压力的措施。
 

条文说明
10.2 水泵

10.2.1 由强制性条文改为非强制性条文。提出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独立设置供水泵的规定。规定此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系统供水的可靠性与防止干扰。
    按一运一备或二运一备的要求设置备用泵,比例较合理而且便于管理。
10.2.2 可靠的动力保障,也是保证可靠供水的重要措施。因此,提出了按二级负荷供电的系统,要求采用柴油机泵组做备用泵的规定。
10.2.3 由强制性条文改为非强制性条文。在本规范中重申了“系统的供水泵、稳压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方式”,及水泵吸水口要求采取防止杂物堵塞措施的规定。
10.2.4 由强制性条文改为非强制性条文。对系统供水泵进出口管道及其阀门等附件的配置,提出了要求。对有必要控制水泵出口压力的系统,提出了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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