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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喷头

6.1.1 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不应大于表6.1.1的规定,仅用于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和设置货架内置喷头的闭式系统,不受此表规定的限制。

表6.1.1 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m)

设置场所 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
最大净空高度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 8
仓库 9
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仓库 13.5
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 12

6.1.2 闭式系统的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

6.1.3 湿式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做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

2 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3 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级居室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

4 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采用洒水喷头;

5 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6.1.4 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应采用直立型喷头或干式下垂型喷头。

6.1.5 水幕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分隔水幕应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

2 防护冷却水幕应采用水幕喷头。

6.1.6 下列场所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1 公共娱乐场所、中庭环廊;

2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及治疗区域,老年、少儿、残疾人的集体活动场所;

3 超出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的楼层;

4 地下的商业及仓储用房。

6.1.7 同一隔间内应采用相同热敏性能的喷头。

6.1.8 雨淋系统的防护区内应采用相同的喷头。

6.1.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备用喷头,其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每种型号均不得少于10只。

条文说明

6.1 喷头

6.1.1 闭式喷头的安装高度,要求满足“使喷头及时受热开放、并使开放喷头的洒水有效覆盖起火范围”的条件。超过上述高度,喷头将不能及时受热开放,而且喷头开放后的洒水可能达不到覆盖起火范围的预期目的,出现火灾在喷水范围之外蔓延的现象,使系统不能有效发挥控灭火的作用。本条参考日本《消防法》“对影剧院观众厅安装闭式系统时喷头至地面的距离不得超过8m”的规定和我国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外相关标准对仓库中闭式喷头最大安装高度的规定,分别规定了民用建筑、工业厂房、及仓库采用闭式系统的最大净空高度,同时根据表5.0.1A规定了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采用闭式系统的最大净空高度。并提出了用于保护钢屋架等建筑构件的闭式系统和设有货架内喷头的仓库闭式系统,不受室内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6.1.3 由强制性条文改为非强制性条文。本条提出了不同使用条件下对喷头选型的规定。实际工程中,由于喷头的选型不当而造成失误的现象比较突出。不同用途和型号的喷头,分别具有不同的使用条件和安装方式。喷头的选型、安装方式、方位合理与否,将直接影响喷头的动作时间和布水效果。当设置场所不设吊顶,且配水管道沿梁下布置时,火灾热气流将在上升至顶板后水平蔓延。此时只有向上安装直立型喷头,才能使热气流尽早接触和加热喷头热敏元件。室内设有吊顶时,喷头将紧贴在吊顶下布置,或埋设在吊顶内,因此适合采用下垂型或吊顶型喷头,否则吊顶将阻挡洒水分布。吊顶型喷头作为一种类型,在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洒水喷头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GB5135-93中有明确规定,即为“隐蔽安装在吊顶内,分为平齐型、半隐蔽型和隐蔽型三种型式。”不同安装方式的喷头,其洒水分布不同,选型时要予以充分重视。为此,本规范不推荐在吊顶下使用“普通型喷头”,原因是在吊顶下安装此种喷头时,洒水严重受阻,喷水强度将下降约40%,严重削弱系统的灭火能力。

边墙型扩展覆盖喷头的配水管道易于布置,颇受国内设计、施工及使用单位欢迎。但国外对采用边墙型喷头有严格规定:

保护场所应为轻危险级,中危险级系统采用时须经特许;

顶板必须为水平面,喷头附近不得有阻挡喷水的障碍物;

洒水应喷湿一定范围墙面等。

本条根据国内需求,按本规范对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分类,以及边墙型喷头性能特点等实际情况,提出了既允许使用此种喷头,又严格使用条件的规定。

6.1.4 为便于系统在灭火或维修后恢复戒备状态之前排尽管道中的积水,同时有利于在系统启动时排气,要求干式、预作用系统的喷头采用直立型喷头,或干式下垂型喷头。

6.1.5 提出了水幕系统的喷头选型要求。防火分隔水幕的作用,是阻断烟和火的蔓延。当使水幕形成密集喷洒的水墙时,要求采用洒水喷头;当使水幕形成密集喷洒的水帘时,要求采用开口向下的水幕喷头。防火分隔水幕也可以同时采用上述两种喷头并分排布置。防护冷却水幕则要求采用将水喷向保护对象的水幕喷头。

6.1.6 提出了快速响应喷头的使用条件。大量装饰材料、家电等现代化日用品和办公用品的使用,使火灾出现蔓延速度快、有害气体生成量大、财产损失的价值增长等新特点,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工作效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外于80年代开始生产并推广使用快速响应喷头。快速响应喷头的优势在于:热敏性能明显高于标准响应喷头,可在火场中提前动作,在初起小火阶段开始喷水,使灭火的难度降低,可以做到灭火迅速、灭火用水量少,可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火灾烧损与水渍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国际标准ISO6182规定RTI≤50(m·s)0.5的喷头为快速响应喷头,喷头的RTI通过标准“插入实验”判定。在“插入实验”给定的标准热环境中,快速响应喷头的动作时间,较8mm玻璃泡标准响应喷头快5倍。为此,提出了在中庭环廊、人员密集的公共娱乐场所,老人、少儿及残疾人集中活动的场所,以及高层建筑中外部增援困难的部位、地下的商业与仓储用房等,推荐采用快速响应喷头的规定。

6.1.7 同一隔间内采用热敏性能、规格及安装方式一致的喷头,是为了防止混装不同喷头对系统的启动与操作造成不良影响。曾经发现某一面积达几千平方米的大型餐厅内混装d=8mm和d=5mm玻璃泡喷头。某些高层建筑同一场所内混装下垂型、普通型喷头等错误做法。

6.1.9 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要求在设计资料中提出喷头备品的数量,以便在系统投入使用后,因火灾或其他原因损伤喷头时能够及时更换,缩短系统恢复戒备状态的时间。当在一个建筑工程的设计中采用了不同型号的喷头时,除了对备用喷头总量的要求外,不同型号的喷头要有各自的备品。各国规范对喷头备品的规定不尽一致,例如美国NFPA标准的规定:喷头总数不超过300只时,备品数为6只,总数为300~1000个时,备品数不少于12只,超过1000只时不少于24只;英国BS5306—Part2的规定见表10。

表10 英国BS5306—Part2规定的喷头备品数

  轻危险级 中危险级 严重危险级
1或2个报警阀 6 24 36
2个报警阀以上 9 36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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