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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移动消防指挥中心系统设备配置

8.2.1 以车辆为载体的移动消防指挥中心系统设备配置应符合表8.2.1的规定。
表8.2.1 以车辆为载体的移动消防指挥中心系统设备
以车辆为载体的移动消防指挥中心系统设备
以车辆为载体的移动消防指挥中心系统设备
以车辆为载体的移动消防指挥中心系统设备
以车辆为载体的移动消防指挥中心系统设备 
    注:1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及国家计划单列市应按I类标准配置;地区、地级市应按Ⅱ类标准配置;县级市应按Ⅲ类标准配置;
    2 “配置”栏内标“选配”的表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实际需求选择配置。
 
条文说明
 
8.2 移动消防指挥中心系统设备配置
 
8.2.1 本条规定了以车辆为载体的移动消防指挥中心的系统设备配置要求。以船舶等为载体的移动消防指挥中心以及独立方舱式移动消防指挥中心的系统设备配置可参照本规范。以车辆为载体的移动消防指挥中心按选用的车辆划分可分为大型、中型、小型。按实现的主要功能划分可分为综合型、作战指挥室型。
    综合型移动消防指挥中心系统设备由现场通信组网设备、现场指挥设备、现场情报信息设备、指挥通信室设备、供配电保障设备、空调等环境保障设备、照明保障设备、饮水等生活保障设备、装载车辆等设备单元组合构成。
    作战指挥室型移动消防指挥中心由现场通信组网设备(或利用其他通信保障车的现场通信组网设备)、现场指挥设备、现场情报信息设备、作战指挥室设备、通信控制室设备、附属卫生间设备、供配电保障设备、空调等环境保障设备、照明保障设备、饮水和食物冷藏和加热等生活保障设备、装载车辆等设备单元组合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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