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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系统的设备用房

6.5.1 系统的设备用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 2887和《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关规定。
6.5.2 系统的设备用房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通信指挥中心通信室和指挥室的总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50㎡;
    2 消防站通信室的建筑面积,普通消防站不宜小于30㎡;特种消防站不宜小于40㎡。
6.5.3 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和消防站的设备用房的净高要求应符合表6.5.3的规定。
表6.5.3 设备用房的净高要求
设备用房的净高要求 
6.5.4 设备用房的荷载要求应符合表6.5.4的规定。
表6.5.4 设备用房的荷载要求
设备用房的荷载要求 
6.5.5 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的室内温度、相对湿度要求应符合表6.5.5的规定。
表6.5.5 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的室内温度、相对湿度要求
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的室内温度、相对湿度要求 
6.5.6 机房防静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机房地面及工作面的静电泄漏电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 2887的规定;
    2 机房内绝缘体的静电电位不应大于1kV;
    3 机房不用活动地板时,可铺设导静电地面;导静电地面可采用导电胶与建筑地面粘牢,导静电地面电阻率均应为1.0×107Ω·cm~1.0×1010Ω·cm,其导电性能应长期稳定且材料不易起尘;
    4 机房内采用的活动地板可由钢、铝或其他有足够机械强度的难燃材料制成,活动地板表面应采用导静电材料,不得暴露金属部分。
6.5.7 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和消防站的设备用房照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距地板面0.75m的水平工作面为200lx~500lx;
    2 距地板面1.40m的垂直工作面为50lx~200lx。
6.5.8 系统机房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机房设备应根据系统配置及管理需要分区布置,当几个系统合用机房时,应按功能分区布置;
    2 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机房设备的安装应采取抗震措施;
    3 墙挂式设备中心距地面高度宜为1.5m,侧面距墙不应大于0.5m。
6.5.9 机房内设备的间距和通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机柜正面相对排列时,其净距离不应小于1.5m;
    2 背后开门的设备,背面距墙面不应小于0.8m;
    3 机柜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机柜侧面距其他设备净距不应小于0.8m,当需要维修测试时,距墙不应小于1.2m;
    4 并排布置的设备总长度大于4m时,两侧均应设置通道;
    5 机房内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m。
6.5.10 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和消防站的设备用房应避开强电磁场干扰,或采取有效的电磁屏蔽措施。室内电磁干扰场强在频率范围为1MHz~1GHz时,不应大于10V/m。
 
条文说明
 
6.5 系统的设备用房
 
6.5.1 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设备用房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 2887和《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关要求。
6.5.2 本条规定了系统的设备用房面积要求。消防站通信室的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的有关规定。
6.5.3 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和消防站的设备用房的净高要求。
6.5.4 本条规定了电力室、电池室、普通设备机房和指挥会议室的荷载要求。
6.5.5 本条根据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使用的信息通信设备、电信终端设备的工作条件,规定了通信机房室内温度、湿度要求。
6.5.6 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机房防静电要求。防止高电位静电干扰计算机工作,并保障操作人员的安全。
6.5.7 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和消防站的设备用房照度要求。室内照度应适中,光线柔和。
6.5.8 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机房设备布置要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机房设备布置应按功能分区布置,有抗震措施,方便操作。
6.5.9 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机房内设备的间距和通道要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机房内应有安装、维修和紧急疏散空间。
6.5.10 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和消防站的设备用房应避开强电磁场干扰。设备用房包括总配线间和楼层弱电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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