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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消防卫星通信子系统

5.13.1 消防卫星通信子系统的基本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需求设置固定卫星站、移动(车载、便携)卫星站,建立与消防通信指挥中心之间点对点通信;
    2 应能与地面有线和无线通信网络相结合,互为补充;
    3 应具有双向通信能力,能以透明方式实现语音、数据、图像等传输;
    4 应提供以太网接口(IP),能与各种通信终端设备连接,传输符合控制协议/因特网互联协议(TCP/IP)的信息;
    5 数据通信速率应能满足业务需求,并具有动态的按需分配带宽功能;
    6 卫星站应具备电动捕星或快速自动捕星(程序引导)功能;
    7 移动卫星站架设和开通时间不应大于15min。
5.13.2 消防卫星通信子系统的传输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语音传输速率不应小于8Kbit/s;
    2 数据传输速率不应小于64Kbit/s;
    3 图像传输速率不应小于384Kbit/s。
5.13.3 消防卫星通信子系统应采用Ku频段卫星转发器。
5.13.4 消防卫星通信子系统的建站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卫星通信设备应具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产品许可证。
 
条文说明
 
5.13 消防卫星通信子系统
 
5.13.1 本条规定了消防卫星通信子系统的基本功能要求。消防卫星通信子系统应能够传输火场及灾害事故现场语音、数据、图像信息,移动卫星站应能迅速展开,用较短时间完成开通工作。
5.13.2 本条规定了消防卫星通信子系统的传输速率的下限要求。消防卫星通信子系统的设计应立足于灭火救援实战,根据传输灭火救援指令、调度灭火救援力量和实现消防可视指挥的需求,合理确定业务速率、传输误码率等传输质量参数,并留有余量。
5.13.4 本条规定了国家有关行政和技术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卫星站建设和使用法规、卫星通信系统技术标准是消防卫星通信子系统的设计、施工的基本依据,也是使消防卫星通信子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管理规范化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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