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严的规定
见火不救要处刑
今人有见死不救,比如老人倒地不敢扶;古人有见火不告,甚至见火不救。两者均是对他人生命和财产损失漠不关心,但结局却不一样,在古代,见火不告不救,是要被处以刑罚的。
这方面最早的规定见于战国时期。周威烈王十九年(前407)年,魏文侯相李悝编纂成《法经》,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有篇目可考的成文法典。目前《法经》仅存六篇,其中,《盗法》、《杂法》两篇中,有“故烧人房屋”、“仓库内不得燃火”、“见起不告救”等十条有关消防内容的条款。
隋文帝时,《开皇律》颁行,唐律参照《开皇律》制订,《唐律疏议》完整保存了消防条文,规定失火和放火都要负刑事责任。
唐律规定:“诸见火起,应告不告,应救不救,减失火罪二等。谓从本失罪减。其守卫宫殿、仓库及掌囚者,皆不得离所守救火,违者杖一 百。”具体而言,就是看见火起,烧公私房屋和财物,就必须及时告诉邻近的人一起救火。如果不告不救,就要“减失火罪二等”处罚。如果被烧的是官府房屋和仓 库,你不告不救,减二等处罚就要被处以有期徒刑1年;如果被烧的是宫里或祠庙等,减二等的处罚就是有期徒刑2年;如果烧的是私人财物,从笞五十上减二等, 就要处以笞三十的处罚。“笞”就是用竹板或荆条拷打犯人脊背或臀腿的刑罚。
不过,对见火不救也有例外,比如守卫宫殿、仓库及囚狱者,虽见火起,也不得离开职守去救火,违者要杖一百。而这些守卫如果见到火起去告知,也不治罪。
由此可见,唐朝的法律已经相当完善,仅仅是一条见火不救之罪,就根据不同的损失后果处以不同的刑罚,并有例外的规定。宋刑在这方面基本沿袭了唐律的规定。而如今,见死救不救都快成为社会问题了,更别提是否处罚“见火不告”、“见火不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