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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皇宫如何防火?见火不救要判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5-04  来源:太平洋消防网  浏览次数:1011

最早的赔偿

梁鸿遗火自愿做工赔偿

既然有火灾,如果找到肇事者,就会涉及赔偿问题。史书中关于民间火灾赔偿的最早记载,就是“梁鸿遗火”。

梁鸿的字叫伯鸾,是扶风平陵县人。父亲让,王莽时候做城门校尉,寓居在北地,死在那里。梁鸿那时年纪还小,因为遇上乱世,就用席子卷着把父亲埋了。后来在太学读书,家境贫寒却注重节操,饱读群书,没有不通晓的,却不著述。完成学业后,他就在上林苑放猪。

有一次,梁鸿不慎失火,火势蔓延到别的房屋,梁鸿就寻找到受灾的人家,问对方损失了多少,愿意把猪全部拿来做赔偿。那家主人还认为 太少。梁鸿说:“我没有别的财产,愿意用自己的身体做工来抵。”那家主人答应了,梁鸿就给他们做杂务,早早晚晚从不懈怠。那家邻居的老人们看到梁鸿不是平 常人,就都责怪那家主人,并称赞梁鸿忠厚老实。从此那主人才敬佩梁鸿,觉得他很特别,把猪全部还给梁鸿。梁鸿不接受,离开并返回自己家乡。

梁鸿算幸运的,他生在汉代,失火后赔偿对方的损失就完事了。搁在唐代,就没这么轻松了。唐律中除对见火不告不救有规定外,涉及火灾 的条款还有不少,比如:故意烧人房屋和财屋,处有期徒刑三年;趁火打劫盗取财物的,赃物满五匹,流放二千里;赃物满10匹,处绞刑;放火致人死亡者,以故 意杀人论,处斩刑;致人伤残一肢的话,处流放二千里之刑;失火造成他人损失,笞五十。

宋律基本沿用唐律,《宋刑统》增加了部分消防方面的条文。宋朝在消防治理中严厉惩罚三种人:纵火犯和重大火灾肇事者;重大火灾负有直接责任的官员;趁火打劫者。宋朝比较重视对灭火有功人员的奖赏,对在灭火中伤残或死亡的人员多加抚恤。

《大明律》中,消防条文分为防火和失火,对失火量刑、火灾赔偿等进行详细规定,体现了法贵简当、刑用重曲的原则。

 
关键词: 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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