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规范速查 » 规范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2007
 

6.2 使用和维护

6.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6.2.2 每日应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 并按本规范附录F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6.2.3 每季度应检查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下列功能,并按本规范附录F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1 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及确认灯显示;

2 试验火灾警报装置的声光显示;

3 试验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报警功能、信号显示;

4 对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进行1~3次自动切换试验;

5 用自动或手动检查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显示功能:

•1) 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气体、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

•2) 抽验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数量不小于总数的25%;

•3) 选层试验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并试验公共广播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的功能,抽检数量不小于总数的25%;

•4) 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控制装置;

•5)送风机、排烟机和自动挡烟垂壁的控制设备。

6 检查消防电梯迫降功能;

7 应抽取不小于总数25%的消防电话和电话插孔在消防控制室进行对讲通话试验。

6.2.4 每年应检查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下列功能,并按本规范附录F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1 应用专用检测仪器对所安装的全部探测器和手动报警装置试验至少1次;

2 自动和手动打开排烟阀,关闭电动防火阀和空调系统;

3 对全部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的试验至少1次;

4 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试验;

5 对其他有关的消防控制装置进行功能试验。

6.2.5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投入运行2年后,应每隔3年至少全部清洗一遍;通过采样管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根据使用环境的不同,需要对采样管道进行定期吹洗,最长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一年;探测器的清洗应由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根据产品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探测器清洗后应做响应阈值及其他必要的功能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不合格探测器严禁重新安装使用,并应将该不合格品返回产品生产企业集中处理,严禁将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随意丢弃。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气敏元件超过生产企业规定的寿命年限后应及时更换,气敏元件的更换应由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根据产品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

6.2.6 不同类型的探测器应有10%但不少于50只的备品。

条文说明

6.2 使用和维护

6.2.1 系统正式启用后不得因误报等原因随意切断电源,使系统中断运行。

6.2.2 本条规定了每日应做的主要工作。火灾报警控制器及相关设备,如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是系统中的核心组成部分,一旦出现问题,会影响整个系统的工作。因此,必须做到及时发现问题,随时处理,以保证系统正常运行。检查的方法可以根据报警控制器的功能特点进行。

6.2.3 本条对每季度应做的检查和试验作了具体规定。

6.2.4 此条是对每年应做的检查作了具体规定。其中对影响建筑内其他系统使用的项目在具体操作时,应做好妥善安排,防止造成意外损失。

6.2.5 此条专门对探测器的清洗作了规定。

探测器投入运行后容易受污染,积聚灰尘,使可靠性降低,引起误报或漏报,因此必须进行清洗。我国地域辽阔,南、北方差别很大,南方多雨潮湿,水汽大,容易凝结水珠,北方干燥多风,容易积聚灰尘,这些都是影响探测器功能的不利因素。同时,同一建筑内,因安装场所不同,受污染的程度也不尽相同。总之,使用环境不同,受污染的程度不同,需要清洗的时间长短也不尽一致。因此,在应用此条文时应灵活掌握。如工厂、仓库、饭店(如厨房)容易受到污染,清洗周期宜短。办公楼环境较好,污染少,清洗时间可适当长些。但不管什么场合,投人运行2年后都应每隔3年进行一次清洗。在清洗中可分期分批进行,也可进行一次性清洗。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关键组成部分——采样管路如果不能被定期进行吹洗,将导致严重后果,探测器的灵敏度将严重降低,并可能产生不报警的情况。

探测器的清洗要由该探测器的生产企业或专门的清洗单位进行,使用单位(有清洗能力并获得消防监督机构批准的除外)不要自行清洗,以免损伤探测器部件和降低灵敏度。

清洗后要逐个做响应阂值试验,只有响应阑值合格的探测器才可重新安装使用。因为只有响应阑值合格才能表明探测器的火灾探测灵敏度符合标准要求,能够正常探测火灾的发生若不合格则表明探测器无法正常探测火灾的发生,故无法使用,必须将该探测器统一交由探测器的生产企业集中进行处理。特别是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由于其有放射性探测源,处理不当容易造成一定的环境污染,因此,必须由生产企业集中处理。

6.2.6 本条规定使用单位应有一定数量的备品探测器,以保障系统的完整胜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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