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规范速查 » 规范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2007
 

3.10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安装

3.10.1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电池应安装在通风良好地方,当安装在密封环境中时应有通风装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10.2 酸性电池不得安装在带有碱性介质的场所,碱性电池不得安装在带酸性介质的场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10.3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不应安装在靠近带有可燃气体的管道、仓库、操作间等场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10.4 单相供电额定功率大于30kW、三相供电额定功率大于120kW的消防设备应安装独立的消防应急电源。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条文说明

3.10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安装

3.10.1 本条主要考虑电池工作的安全性。

3.10.2 本条主要考虑电池的特性。

3.10.3 本条为安全胜要求。

3.10.4 主要考虑到应急电源运行的可靠性和供电系统安全的冗余陛,因为应急电源的容量加大,应急启动和运行的可靠睦会下降;且容量过大时一旦应急电源发生故障,会导致所有负载均无法应急工作,因此有必要提高应急供电系统安全的冗余性。

 
太平洋消防网免责声明:
凡注明来源本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欢迎转载,注明出处。非本网作品均来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0条评论  网友评论

 
目录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