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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fire alarm system

GB 50166-200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8 年 3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733 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66-2007,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2.1.5、2.1.8、2.2.1、2.2.2、3.2.4、5.1.1、5.1.3、5.1.4、5.1.5、5.1.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7年10月23日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9]15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92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在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施工验收的实践经验,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最后经专家审查由有关部门定稿。本次规范修订,主要是结合实际应用反映的问题,补充完善了系统设备部件的安装、调试、验收等有关技术内容,增加了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施工及验收要求,修订了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不一致、不协调的技术内容,将原规范系统运行一节改写为系统的使用和维护,以强化系统的维护使用,并对规范从格式到内容的编写进行了全面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施工及验收中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补充修改了施工及验收工作中需要填写的各类表格。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识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218-20号甲,邮政编码11003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辽宁省消防局

北京市消防局

上海市消防局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西安盛赛尔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电子仪器厂

北京狮岛消防电子有限公司

北京利达华信电子有限公司

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利华消防工程公司。

主要起草人:丁宏军 徐宝林 刘阿芳 张颖琮 沈希文

沈 纹 郭树林 王世斌 朱 鸣 宇 平

赵冀生 李 宁 李少军 涂燕平 孙 宇

罗崇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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