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规范速查 » 规范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2007
 

4.12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调试

4.12.1 切断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将任一回路与控制器相连接后,接通电源

4.12.2 控制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16808 的有关要求进行下列功能试验,并应满足标准要求。

1 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2 控制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控制器应在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

3 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1min 内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记录报警时间;再使其他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检查控制器的再次报警功能。

4 消音和复位功能。

5 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控制器应在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

6 高限报警或低、高两段报警功能。

7 报警设定值的显示功能。

8 控制器最大负载功能,使至少4 只可燃气体探测器同时处于报警状态(探测器总数少于4 只时,使

所有探测器均处于报警状态)。

9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本条第8 款的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4.12.3 依次将其他回路与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相连接重复本规范第4.12.2 条的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条文说明

4.12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调试

本节按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GB 16808-1997 列出了基本功能,在调试开通过程中必须逐项检查,全部满足要求并做记录。

 
太平洋消防网免责声明:
凡注明来源本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欢迎转载,注明出处。非本网作品均来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0条评论  网友评论

 
目录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