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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卷帘 GB14102-2005
8.2 型式检验
8.2.1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内容。
8.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材料、生产工艺、关键工序的加工方法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
c)产品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f)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下一篇:
8.3 检验数量及判定规则
上一篇:
8.1 出厂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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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索引
B.2 试验方法
B.1 要求
附录B (规范性附录)防火卷帘用控制箱要求和试
A.2 试验方法
A.1 要求
附录A (规范性附录)防火卷帘用卷门机要求和试
9.3 贮存
9.2 包装、运输
9.1 标志
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3 检验数量及判定规则
8.2 型式检验
8.1 出厂检验
8 检测规则
7.4 性能要求
7.3 零部件
7.2 材料
7.1 外观质量
7 试验方法
6.4 性能要求
6.3 零部件
6.2 材料
6.1 外观质量
6 要求
5.1 按耐风压强度分类见表1。
5 分类
4.4 防火卷帘规格(洞口尺寸)
4.3 代号
4.2 名称符号
4.1 结构示意图
4 结构示意图、名称符号、代号
3 术语和定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范围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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