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规范速查 » 规范 » 防火卷帘 GB14102-2005
 

A.1 要求

A.1.1 外观及零部件
A1.1.1 卷门机的外壳应完整,无缺角和明显裂纹、变形。
A1.1.2 涂覆部位表面应光滑,无明显气泡、皱纹、斑点、流挂等缺陷。
A1.1.3 卷门机的零部件不应使用易燃和可燃材料制作。
A1.1.4 卷门机的操纵装置应便于使用人员操纵。
A.1.2 基本性能
A.1.2.1 卷门机的额定输出扭矩应符合设计要求。生产方应提供检验合格证明。
A.1.2.2 卷门机刹车抱闸应可靠,刹车力不应低于额定输出扭矩下配重后的1.5倍,滑行位移不应大于20mm。
A.1.2.3 卷门机应具有手动操作装置,手动操作装置应灵活、可靠,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使用手动操作装置操纵防火卷帘启、闭运行时,不得出现滑行撞击现象。
A.1.2.4 卷门机应具有电动启闭和依靠防火卷帘自重恒速下降的功能,电动启闭和自重下降速度应符合6.4.5的要求,启动防火卷帘自重下降的臂力不应大于70N。
A.1.2.5 卷门机应设有自动限位装置,当防火卷帘启、闭至上、下限位时,能自动停止,其重复定位误差应小于20mm。
A.1.3 机械寿命
    在额定输出扭矩下配重后,卷门机启闭运行循环次数不应低于2000次。
    注:卷帘由关闭状态到完全开启,再到完全关闭为一个循环。
A.1.4 噪声
    卷门机空载运行的噪声不应大于65dB。
A.1.5 电源性能
    当交流电网供电电压波动幅度不超过额定电压的+10%,不低于额定电压的—15%时,卷门机应能正常操作。
A.1.6 安全性能
A.1.6.1 绝缘电阻
    卷门机的电气绝缘电阻,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应大于20MΩ。
A.1.6.2 耐压性能
    卷门机带电部件与机壳之间应能承受1760V、50Hz的试验电压,历时1min而不发生击穿、表面飞弧、扫掠现象。试验后其性能应符合A.1.2的规定。
A.1.7 气候环境下的稳定性
    卷门机应能经受住表A.1规定的气候环境下的各项试验。试验后其性能应符合A.1.2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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