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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5.11.1 应急照明
5.11.1.1 查看外观。
5.11.1.2 按下列方法切断正常供电电源,用秒表测量应急工作状态的持续时间:
5.11.1.2.1 自带电源型和子母电源型切断其主供电电源。
5.11.1.2.2 集中电源型切断其控制器主电源。
5.11.1.2.3 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的应急照明灯具,切断非消防电源。
5.11.1.3 使用照度计,测量两个疏散照明灯之间地面中心的照度;达到规定的应急工作状态持续时间时,重复测量上述测点的照度。
5.11.1.4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使用照度计测量正常照明时的工作面照度;切断正常照明后,测量应急照明时工作面的最低照度。
5.11.1.5 系统复位。
5.11.2 疏散指示标志
5.11.2.1查看外观和位置,核对指示方向。
5.11.2.2关闭正常照明,查看发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自发光情况,测试亮度。
5.11.2.3切断正常供电电源,在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前通道中心处,用照度计测量地面照度;达到规定的应急工作状态持续时间时,重复测量上述测点的照度。
5.11.2.4系统复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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