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救火组织与设施
清朝一些城市有专门的救火兵丁、救火义役、救火夫头。《康熙仁和县志》记载,当时杭州城内居民住宅稠密,经常发生火灾,由于扑救不力,造成很大损 失。为此,总督刘公从守城部队中抽出40名身体强壮、行动敏捷的兵丁组成一支灭火队伍,专门担负城内救火任务。这些救火兵丁身着号衣,头戴号帽。号衣背后 缝制一方白布,上面书写“杭协营救火兵丁×××”,字迹粗大明显,并盖以印文。
乾隆八年(1743年),湖南巡抚蒋薄指示各州县组织救火义役,专门负责扑救火灾。这些救火义役都要登记造册,上报官府,由官府每年发给一定的银两。救火义役都有明确分工,并配备各种灭火器具,以便在救火时各执其器。
救火夫头是清代负责管理水夫的人。湖南官府在《救火事宜》中规定,每县须设救火夫头5名,各管10名水夫。官府每月向这些救火夫头各发工食银3钱。
清朝的机桶(火龙)在当时是十分先进的救火器具,也是消防车的雏形。至清朝光绪年间,消防器材装备发展为用人力扛拉的木制抬龙,以及吊桶、铜锣、大纛旗和各小旗(大、小旗均用蓝底白字)、梯子(竹制)、警铃、挠钩、刀锯、斧凿、杠索、灯笼、号衣、号帽、防火背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