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考试资料 » 其他 » 工程技术 » 正文

谈谈火灾隐患与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区分和处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0-31  来源:山东滨州消防支队  作者:张健  浏览次数:4136

长期以来,部分消防监督干部和文员在一线执法过程中,对 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存在模糊认识,容易将两者混淆,出现案件定性不准确、法律适用不正确、处理意见不适当等问题,导致执法纠纷,影响了消防监督执法质 量和消防监督工作的正常运行。火灾隐患与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是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经常涉及的两个不同的基本概念。笔者下面将针对火灾隐患与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区分及处置对策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火灾隐患与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一)火灾隐患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隐患的定义为:一种或多种可能导致不安全因素发生的状态,可能是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管理上的缺陷。而火灾隐患是一个 范围很广的概念。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未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或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条文释义中将火灾隐患定义为,“在消防管理工作中, 我们把违反消防法规、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行为、现象,称之为火灾隐患。火灾隐患一般有三类情形,一是增加了发生火灾的危险性,二是火灾时会增加对人身、财 产的危害,三是火灾时会严重影响灭火救援行动。由于火灾隐患的危害程度不尽等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还将违法行为危害程度大的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公安部2009年4月30日发布,并于2012年7月17日修订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八条,采用列举法,对属于火灾隐患的 六类情形予以明确,具体包括:(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灭火功能的;(三)擅自改 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 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其中,对重大火灾隐患的定义,《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第3.1条明确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 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因为GA653-2006属于公共行业标准,且于2007 年1月1日起实施。而2007年4月6日,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将火灾等级由原来的特大火灾、重大火灾、一般火灾三个等级调整 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因此,该重大火灾隐患的定义中“特大火灾”一词的使用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危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及受理群 众举报投诉过程中发现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依照有关法律应当受到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 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6类行政处罚的行为。

根据公安部2010年12月27日发布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和公安部2014年5月8日发布的《消防安全 违法行为名称规范》规定,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等51项,《消 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新增的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 未改2项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新增的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资质等22项。

 

如何查看完整内容?

方法:微信扫下方二维码,关注公众号查看!海量考试资料、通关题库,应有尽有!

欢迎关注太平洋消防网官方微信:tpy119com

 

手机版消防考试题库

微信扫一扫,开始做题

备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