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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火灾隐患与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区分和处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0-31  来源:山东滨州消防支队  作者:张健  浏览次数:4141

二、火灾隐患与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联系与区别

火灾隐患与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概念上是不同的,但又不是截然分开,完全割裂开的,而是部分不相关,部分有交集的。

(一)火灾隐患与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两者之间的联系

有些行为,既是火灾隐患,又是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如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能 立即改正等情形。如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单位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构成《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中“占用、堵塞、封 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于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当依照《消 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确定为火灾隐患,并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的,构成第二个违法行为“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该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可见,部分消防安 全违法行为同时也导致产生火灾隐患,但并非所有的违法行为都造成火灾隐患,而不改正火灾隐患或者导致火灾隐患产生的行为一定是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总的来 说,大多数火灾隐患存在同时又导致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发生,而大多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却不一定是火灾隐患。消防监督部门查处火灾隐患和纠正消防安全违法 行为的目的都是为了消除潜在的不安全因素。

(二)火灾隐患与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两者之间的区别

一是行为主体不同。火灾隐患的主体是一定的事物或现象,所有的隐患都要通过某种事物或现象来反映和表现,而违法、行为的主体是法人 代表或者自然人,有时还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是行为性质不同。“火灾隐患”不是违法行为,而是违法行为导致的违法状态。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是违反消防法 律法规所明令禁止的行为;三是表现形式不同。火灾隐患的表现是一种客观存在,无论是消防器材、设施等方面的直接火灾隐患,还是消防管理,人员素质、思想意 识等方面的间接隐患,都是实实在在存在的,而消防违法行为通常表现为一种违法过程。四是认定方法不同。火灾隐患的认定主要运用科学的方法结合技术规范的要 求予以认定,更多是从技术层面来认定,如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技术标准与规范规定的条款;而违法行为主要依据消防法律、法规的约束标准来认定, 一般直接表现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五是处理方式不同。对火灾隐患的处理主要是采取相应措施整改和消除,不消除火灾隐患即构成消防违法行为;而对消防 违法行为,要求立即或限期整改的同时,要依法采取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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